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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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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一:《民法学》章节练习 担保物权(含答案)

《民法学》章节练习 担保物权(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无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已经设置了抵押

2、依照我国《担保法》,在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A质押人B质权人

C质押人或质权人D质押人和质权人

3、依据我国《担保法》,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是()

A自留山B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C土地所有权D“罗马”牌表

4、孙某在某洗衣店干洗了一套名贵西服,后来孙某拒付洗衣费,则洗衣店可以()

A将该西服据为已有B行使留置权

C行使质押权D行使抵押权

5、用下列财产作抵押时,依《担保法》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后,未经登记也发生抵押效力的是() A汽车B布匹C企业的机器D林木

6、赵某将自己的一辆“夏利”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来因交通事故该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A归于无效

B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C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D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之债务

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价值19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嫌办理登记手续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另外,甲以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将其放在甲处。一年以后,甲因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该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A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B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

C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

D抵押权无效,质押权有效

二、多项选择题

1、依据我国《担保法》,留置权仅适用于:() 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D基本建设承包合同

E买卖合同

2、抵押权的性质为() A支配权B请求权 C绝对权D相对权

E从权利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A3.D4.B5.B6.D7.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CE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二:担保物权--司法考试辅导《民法学》第二部分物权法第五章讲义1

司法考试辅导《民法学》第二部分物权法第五章讲义1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抵押权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79-207条。

★ 考点总结: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例外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1)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2)荒地承包经营权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抵押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1)按份共有人得以自己的份额设定抵押;

(2)部分共同共有人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没有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在先的,抵押有效

6.违法、违章建筑

二、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

(1)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②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整体处分(拍卖),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例题·案例分析题】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之后开始建设商品房,后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2008-4-4)

1.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答疑编号5884205101]

答案:抵押权的标的只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时,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好的房屋一并拍卖,但房屋拍得的价款银行不可优先受偿。

2.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分而论之。

[答疑编号5884205102]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房屋可以抵押。

三、抵押人的权利

(一)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第191条】

1.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3-55)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疑编号5884205103]

【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了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而转让房屋的,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对房屋则不再享有抵押权。

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那么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

选项C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该转让行为才有效,仅提出代为清偿承诺的则不可以。

选项D正确。抵押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清偿了银行的债务,那么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因此而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即此种情况下银行则不再对房屋享有抵押权,那么乙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自由买卖,不再受银行的限制。

(二)再次抵押——余额抵押,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

1.抵押权实现的顺序【物权法第199条】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登记有先后顺序的,按先后顺序;

(3)登记顺序相同的(同一天)或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例:张三的汽车抵押给李四,没有登记,然后抵押给王五,办理了抵押登记,则王五优先于李四受偿。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物权法第194条】

【例题·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8-3-11)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疑编号5884205104]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三)抵押物出租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之例外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三:民法习题——第13章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 A.证书 B.占有 C.登记 D.证券

2.担保物权是() A.主物权 B.从物权 C.自物权 D.独立物权

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 A.占有 B.交付 C.登记 D.证明

4.从物权具有() A.可分性 B.绝对性 C.独立性 D.从属性

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7.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8.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A.排他效力 B.优先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

9.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典权 B.地役权 C.留置权

D.农地承包经营权 二、多项选择题 1.物权属于() A.请求权 B.支配权 C.绝对权 D.相对权 E.对人权

2.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 B.地役权

C.农地承包经营权 D.权利质权 E.留置权

3.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A.一物一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物权法定原则 D.公示公信原则 E.情事变更原则

4.下列物权中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有() A.典权 B.质权 C.留置权 D.地役权 E.土地使用权

5.物权的效力包括() A.物权法定效力 B.排他效力 C.优先效力 D.追及效力 E.妨害排除效力

6.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在() A.所有权的优先效力 B.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 C.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D.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债权

E.先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侵权行为之债 7.一般情况下,物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抛弃 B.混同

C.标的物灭失

D.权利存在期间届满 E.基于法律规定被撤销 8.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 A.物权的取得 B.物权的变更 C.物权的消灭 D.物权的登记 E.物权的占有 三、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特征。

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3.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4.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5.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 四、论述题

1.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 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1.王某与李某在集市上签订一买卖耕牛的合同。因王某所带的钱不够,双方遂约定,王某先给付一半钱,等次日牵牛时再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院子里的一棵树上。不料半夜电闪雷鸣,下起大雨。第二天李某发现耕牛被雷击死。王某到李某家牵牛时发现耕牛已死。便要求李某归还他已给付的钱。李某认为,耕牛已卖给王某。王某不但不能要回已给付的钱,而且还应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某遂诉至法院。

问: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甲公司从乙公司租赁一台设备,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予以返还,甲公司因工程未完工仍需使用该设备,即派人将该设备强行运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B2.B3.C4.D5.c6.A7.B8.A9.C 二、多项选择题

1.BC2.ABC3.ACD4.ADE5.BCDE6.ABC7 三、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特征。

答: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面的特征。(2)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李某便将耕牛拉回去拴在自家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

故无法立即返还,ABCDE8.ABC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3)物权是绝对权。这是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丙公司.并得排除)物权是对世权。

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项:(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3.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答: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因为物权是直接地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则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地交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对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

4.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答: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5.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答: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因此,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因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是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作的分类。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仅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

的物权。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行使范围不同。完全物权为全面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仅为一定限度或一定范围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是完全物权的利用形式,是由完全物权分离出来的独立的一种支配权。(2)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例如,在一物之上设定有用益物权时,则用益物权人对该物为使用、收益,而所有权人在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则不能同时为使用、收益。 四、论述题

l.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利人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利用而实现权利为目的,因此,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来确保债权的,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有数个担保物权存在。当然,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支配内容不同,物权。(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因为动产较易获得,将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而为不同的人支配.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消灭,为前提,因为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即可。(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 标的物灭失,无论其灭失的原因如何,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这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不例外。即: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因此,权成立在后,其也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其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则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现在:第一,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所有人将其物出租或出借,当承租人或借用人破产时,所有权人得取回其物。第二,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时,若在该物之上又有定限物权存在时,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第三,担保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赁原则”的适用。

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在同一物上,原则上可同时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并无多大社会意义;4)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5)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权均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其包含两个方面:在同一标的物上,即使定限物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担保物权时,(2)用益物权的权权利人是以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而担保物权人则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 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1)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以物权的成立时这是指在一物之上债定限物权如“买卖不破租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而担保物权因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第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则不论该定限物权设定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存在着例外,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四:2014年民法-担保物权考试试题及解析

民法-担保物权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22小题.每题1.0分,共2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 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 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 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 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特殊抵押权

[解析]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个体户甲可以设定抵押,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个体户甲设定的抵押权因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权合同而生效,选项B错误;由于该抵押权未经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C正确;由于第三人丙以合理价格从甲处购买生产设备,乙银行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因此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第2题

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属性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B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C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D 担保物权是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担保物权的特征

[解析] 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用益物权是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故D错误。

第3题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 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 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 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D 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解析] 《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本题中甲的房屋上为乙设定了抵押权并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但由于甲的过错,虽然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抵押权自不能生效。就房屋抵押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又没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进行什么登记,不登记也不影响其生效(《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但抵押合同作为债权行为 (负担

行为),其生效后产生的效力包括了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办理抵押权登记等行为,如果抵押人拒不履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将导致抵押权不生效,但此举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事实上,抵押合同早已经生效了。由于甲违约,所以ABD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砍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C项错误。

第4题

2008年5月张某将一幅价值9万元的名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张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装裱店通知张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张某仍未能按期支付,装裱店遂将画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退还给张某。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张某与装裱店之间的合同系承揽合同

B 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

C 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D 装裱店通知张某支付费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留置权人的权利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留置权、违约责任问题。依照《合同法》第252条、107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担保法》第82、87条的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故ABC三选项说法都是正确的,D选项说法错误,应选。

第5题

甲向乙借款,以自己在丙银行的一张存单交付给乙作为质押担保。双方未到丙银行进行核押。后甲以存单丢失为由到丙银行申请挂失,丙银行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甲。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甲取走,遂引发纠纷。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 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 质权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 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

D 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权利质权的设立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存 (款)单的质权自甲将该存(款)单交付乙时设立。故A项错误而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D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也是很明显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6题

甲将一个音响抵押给了乙,办理登记手续,后又质押给丙。丙发现音响有质量问题,拿到戊处修理,后由于丙没有支付修理费,被戊留置,戊又将此质押给不知情的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如果仅仅有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押权存在,丙的权利优先

B 庚不能取得质押权

C 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乙由于是登记的权利,仍然优先实现

D 在仅仅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时,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 抵押权设定以后,又就抵押权标的物成立质权的,此时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界通说认为,如果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本题中,就甲的音响设立的抵押权即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抵押权,由于甲乙就此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所以虽然后来甲又将该音响质押给丙,仅就该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来说,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因此A错误,D正确。戊就音响成立留置权,又将此音响质押给不知情的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有可能成立质

权的善意取得,所以B不正确。对于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形成的竞合,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是否已经登记),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人权利的。而且《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选 D。

第7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拉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此题中,甲丙交换了抵押权顺位,并且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丙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甲成为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但是鉴于乙对此并不知情,在没有获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抵押权的变更不应当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在其可获清偿的范围内全部偿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 第8题

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财产可以抵押?( )

A 某中学的小汽车

B 自留山

C 某大学的办公楼

D 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五:民法习题——第16章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约定的价款,乙向甲实际交付了房屋,但未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后来,甲将该房屋抵押于丙,该抵押()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D.是否有效取决于丙的意思

2.甲在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取衣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其手表留下,约定交费后取回手表。服装店对该手表享有()

A.留置权

B.抵押权

C.质权

D.典权

3.动产质权合同从()时生效。

A.质权合同签订

B.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C.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

D.主合同生效

4.在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债权时,对剩余部分债权,抵押权人()

A.享有权利,但债务人不必清偿

B.丧失权利

C.可以继续追偿

D.无权追偿

5.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是()

A.幼儿园办公大楼

B.土地所有权

C.宅基地

D.国有土地使用权

6.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

A.动产抵押须签订书面合同,动产质押不受该限制

B.动产抵押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动产质押不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C.动产抵押生效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动产质押不具有该效力

D.动产抵押不应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动产质押则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7.股票质押的合同从()时起生效。

A.主合同履行期届满

B.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C.股票质押合同签订

D.股票转移至质权人占有

8.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债权人所留置的财产()

A.可以是债务人的任何财产

B.可以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C.必须是出于债权人控制之下的债务人的所有财产

D.只能是本债权债务的标的

9.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

A.可以直接转让

B.不得转让

C.经抵押人同意可以转让

D.经抵押人与主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

10.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

A.抵押

B.定金

C.留置

D.质押

1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不可分性

B.变价受偿性

C.从属性

D.物上代位性

12.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不可分性

B.变价受偿性

C.从属性

D.物上代位性

13.对于抵押物的登记,我国《担保法》采取的原则是()

A.登记生效主义

B.登记对抗主义

C.交付生效主义

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折衷主义

14.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A.抵押合同签订之日

B.抵押物登记之日

C.抵押物交付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15.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质权的是()

A.股票

B.书籍

C.房屋

D.存款单

16.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

A.继续有效

B.无效

C.解除

D.终止

17.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A.2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 A.支配权 B.保全权 C.优先受偿权 D.使用权 E.用益权 2.质权具有()作用。 A.衡平 B.公示 C.留置 D.用益 E.请求 3.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质押的是() A.债券 B.存款单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 E.提单 4.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A.另行提出担保 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C.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D.留置权的实现 E.主债权消灭 5.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 A.留用 B.折价 C.拍卖 D.变卖 E.赠与 6.担保物权的特征表现在() A.变价受偿性 B.从属性 C.不可分性 D.物上代位性 E.法定性 7.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是() A.土地使用权 B.房屋 C.车辆 D.林木

E.企业设备

8.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财产是()

A.有争议的财产

B.公益设施

C.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E.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9.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A.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C.违约金

D.损害赔偿金

E.主债权及利息

10.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因()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运输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E.借用合同

1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

A.主债权及利息

B.留置物保管费用

C.违约金

D.损害赔偿金

E.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简答题

1.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2.简述抵押权的特征。

3.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哪些条件?

4.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何不同?

5.简述质权的特征。

6.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7.简述共同抵押权的特殊性及效力。

8.简述留置权的特征。

四、论述题

1.试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2.试述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3.试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C4.C5.D6.D7.B8.D9.B10.C11.A12.D13.D14.B15.C16.A17.A

二、多项选择题

1.BC2.BC3.ABCE4.ABCDE5.BCD6.ABCD7.ABCDE8.ABCD9.BCDE10.BCD11.ABCDE

三、简答题

1.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简述抵押权的特征。

答: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如下:(1)抵押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抵押权具有从属性。(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5)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6)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7)抵押权具有特定性。(8)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3.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抵押权的实现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使其债权受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 务;(4)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

4.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何不同?

答: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为特别抵押权,其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设定的担保,具有典型的相对独立性,其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能随某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而一般抵押权具有典型的从属性,一般先有债权存在才设定抵押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其所担 保的债权将来是否发生、发生额为多少都不确定;在-般抵押权中,不仅抵押物须特定,而且抵押担保的债权也要特定。(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最高限额,目的是为了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利用和确保债权的实现;一般抵押权于设定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一般抵押权的适用,原则上并无限制,对于任何债权都可以设定。(5)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不仅不得单独转让,而且也不能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一般抵押权可以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或者为他债权提供担保。

5.简述质权的特征。

答: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使其债权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作为担保物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6.简速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答:抵押权和质权的概念(略)。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成立抵押权的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抵押权,抵押权的保持因而也就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成立质权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出质物(以财产权利出质时为权利证书)交债权人占有才成立质权;而且质权人对质押物占有的继续存在也是保持质权的要件。(2)标的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六:物权法12-16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

第12-16章 担保物权 占有

一、填空题

1. 《物权法》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在物权法理论上称之为担保物权

的 性;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但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也随之转让,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 性。

2.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 置的, 优先受偿

6.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

7.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 的民事责任。

8.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 物权法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 相应的担保责任。

10. 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 实现债权

11.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人,债权人为 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2.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在物权法理论上称之为 条款。

13.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 浮动 抵押。

14. 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 的除外。

15. 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 的抵押权。

16. 物权法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 。

17.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 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 清偿。

18.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9.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 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 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1. 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 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质权自 时设立。在质押期间,质押财产的孳息 归 所有,由 收取,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对于共同抵押权的类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 的共同抵押权。

24. 物权法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 ,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5.物权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时设立;

26.因 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7.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信贷征信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8.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9.物权法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 的, 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 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1. 物权法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 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2. 物权法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 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单项选择题

1.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2.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4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4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3.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4.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5.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6. 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A.乙75万、丙75万 B.乙10万、丙50万

C.丙100万、乙50万 D.丙80万、乙70万

7.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8.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9. 甲在乙处修理电脑,因为钱不够,就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乙处,说第二天拿钱来,就把电脑取走。乙取得手表的占有是依据担保物权中的( )

A.用益物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10.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C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11.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

A.抵押权、质权均设立 B. 抵押权、质权均未设立

C.抵押权设立、质权未设立 D.质权设立、抵押权未设立

12. 2004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权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设立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3.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权设立,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权设立且具有对抗效力

14.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15.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16.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A.自留山 B.某中学的小汽车

C.某大学的办公楼 D.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

17. 甲企业因欠乙公司20万元将其一辆大货车出质给乙公司作担保,并约定乙公司可以使用该车。乙公司因使用不当造成该车损坏送丙汽车修理厂修理,约定修理费2万元,但乙公司一直未交修理费。在此期间,甲企业因经营不善欠缴国家税款5万元。经查,甲除该货车外,别无任何其他财产。现就该货车乙主张质权,丙主张留置权,税务局主张优先权。下列有关受偿顺序表述正确的是( )

A.税务局的优先权、丙的留置权、乙的质权

B.丙的留置权、税务局的优先权、乙的质权

C.乙的质权、丙的留置权、税务局的优先权

D.丙的留置权、乙的质权、税务局的优先权

1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室抽屉内,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19. 甲公司有一批货物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后来丙公司声称甲公司拖欠其15万元货款未归还,便强行将该批货物拉走抵债。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存续期间为两年

B.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存续期间为一年

C.丙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丙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20. 下列为民法上占有的是:( )

A.甲对自己所享有的专利的持有

B.乙对自己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独占

C.丙因主人请客而对餐具的控制

D.丁对偷盗他人物品的占有

21. 甲去朋友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1周后,乙将手机丢失,后来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手机,乙不愿返还,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无因管理

B.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善意占有人

C.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保管人

D.甲有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

22. 甲的一头牛借与乙使用,在乙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对于甲、乙请求丙返还该牛,其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 )

A.甲的返还请求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行使期间为1年

B.乙的返还请求权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的行使期间为1年

C.甲的返还请求权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的行使期间为1年

D.乙的返还请求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行使期间为1年

23.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七:第二章 民法基础 习题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八:民法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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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为10小题

1、甲因为出差将自己的小狗托付于乙照看,才过了一天,小狗就将路人丙咬伤,由( )承担侵权责任。B.乙,如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仍然不能免予承担责任

2、买卖合同不属于( )。D.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3、因相邻房屋滴水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责令(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A.有过错的一方

4、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以( )为准。A.户籍证明

5、A欠B五千元钱,逾期未还,B几次催要,A均说无钱。一日,B发现A把自己的一辆旧拖拉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C,遂向法院提出撤销A的出卖行为。B是在行使( )。C.债权人的撤销权

6、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C.自物权是用益物权

7、甲和乙订立一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是( )。A.确定的始期

8、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 )所有。C.国家

9、下列有关留置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10、( )不是所有权的权能。B.支配权

11、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即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 )。 A.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2、以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C.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1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事件的是( )。D.赠与财产

14、( )的成立基础在于人,因此也称为人的集合。 A.社团法人

15、张某有一可以眺望水景的房子,当他得知其房子前面将要盖一大楼,从此不能再眺望水景时,就将房子卖给王某,并宣称此房可以眺望水景。张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原则。D.诚实信用

16、下面关于等价有偿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C. 主体双方相互支付对价

17、下列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D. 婚姻关系

1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事件的是( )。D. 赠与财产

19、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该项权利被称为( )。D. 绝对权

20、根据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C.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1、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C. 合同的撤销权

2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即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 )。A.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2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C.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24、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 )。A. 打人

25、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B. 两年

26、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是( )。C. 个体工商户属于私营经济

27、个体工商户( )。B. 不具有法人资格

28、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以( )为准。A. 户籍证明

29、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A. 由法律直接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

1、下列关于合伙经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E)。

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DE)。

3、下面关于合伙、入伙和退伙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4、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表现在(AB)。

5、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BD)。

6、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BCE)。

7、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ABD)。

8、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C)。

9、民法的基本原则是(ABCDE)。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C)。

11、民事权利的含义包括(ABCD)。

12、下面关于合伙、入伙和退伙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三、判断题为5小题

1、(√)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2、(×)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任意合同和格式合同。

3、(√)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4、(√)相邻一方必须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应当予以准许,但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应给予适当补偿。

5、(×)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物履行的债是单一之债。

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7、(×)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规范,它不是由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8、(√)罗马法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在其中有体现。

9、(√)民法既是私法又是权利法。

10、(×)《法国民法典》完全继承了罗马法的编纂体例。

11、(×)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1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不同要求。

13、(√)一个人开车不慎翻车,砸死了路边的行人,翻车对于行人死亡而言,属于事件。

14、(×)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只需要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这个法律事实即可发生。

15、(√)在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16、(√)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反映公民的个人意志。

17、(√)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8、(√)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仍可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四、名词解释题为3小题

1、民事行为自愿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其意志,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标准。

4、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5、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6、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7、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相待、恪守信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8、民法典:又称作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系统规定民事法律制度的成文法律典章,是一国民法的基本渊源。

9、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

10、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3、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要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14、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15、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

16、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17、加工是添附的一种,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18、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19、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合同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给其他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行为。

2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依法正确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22、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23、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担保物的权利先行移转给担保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受偿,如债务人按时清偿债务,则该担保物的权利应当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制度。这种特殊的担保权利即为让与担保权。

25、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为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6、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取消该项要约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27、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8、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叫要约邀请。

2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0、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实施损害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着过错。

3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3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34、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五、简答题为2小题

1、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答: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他物权,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第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第四,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2、简述共同共有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有:第一,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划分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意即各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3、简述法人成立的要件。答:法人的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创设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全过程。

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且损害国家利益。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5)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故意通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因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规避法律,实现其非法目的而在形式上采用另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加以掩盖的情况。(8)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5、简述代理的类型。答: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分为以下三个类型:(1)法定代理,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1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是与监护制度相联系的,一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其法定监护人。(2)委托代理,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

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同时,还必须经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委托代理关系才能确立。因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意志是委托代理关系最终建立的关键,故又称其为意定代理。(3)指定代理,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1分)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个问题:1、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2、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3、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6、比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7、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答:第一,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这是指各区分所有人对其所使用的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如住宅楼中的各套公寓的所有权。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与普通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分,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这是指全体共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享有的权利。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即共有权。

8、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所担保的物权就不能成立抵押权。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成立之后,抵押物人仍然由原权利人占有,并且不会影响其正常的使用。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非其使用价值,所以当抵押物灭失、毁损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代替物或赔偿金行使其权利。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大于所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实现之前,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9、什么是无因管理?简析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异同。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合法行为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因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是为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与本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则基于法律的规定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无因管理之债的目的在于保护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维护本人利益之目的,而不是以调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进行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的。

10、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其怠于行使该债权。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则债权人已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11、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12、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即指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2)人身权具有与权利主体人身的密切联系性。人身权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形式,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存在脱离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权。(3)人身权能够引起财产权利的产生和变更。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由于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的基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六、论述题为1小题

1、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意即民事主体在实施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意即行为的具体内容既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1)明示形式: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①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视听资料、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2)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有严格限定的。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

2、论述代理权的行使规则。答: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使规则,具体表现在:(1)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代理人应与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3)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方法和标准处理代理事务。而且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和代理以后不得披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代理的适用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故代理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才能依法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再代理人),并且代理人应就其选任再代理人及转委托代理权的行为向被代理人负责。(5)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认定条件包括:①代理人拥有代理权。②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③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论述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答: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即其包含的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1)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2)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3)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4)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也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

4、试述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取决于主体是否有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由法人机关作出,不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影响,因此,法人成立时即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其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民事主体只能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活动,即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到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九:物权法第一章 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 物权总论

一、单项选择

1. 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2.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法上的物?( )

A.无形的电 B.天上的恒星 C.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D.庭院中的果树

3.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这属于物权的( )。

A.优先效力 B.排他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

4. 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拖拉机与拖犁 B.李某的球与球拍 C.张某的汽车与轮胎 D.房屋与房屋的窗户

5. 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 )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是特定物 D.须是独立物

6.某房地产公司向农业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农业银行对此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是( D )。

A.请求权 B.相对权 C.无期物权 D.从物权

7.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那么甲交付电脑的方式为( B )。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实际交付 D.指示交付

8.关于孳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B.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C.孳息都是动产 D.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9.民安置地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进行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民安置地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民安置地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10.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D )?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11.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C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12. 8月8日,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出国成功就将房屋卖给乙并于出国前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好了价格。由于甲的出国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甲协助乙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8月10日两人在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11月15日甲办妥出国手续后,遇到高中同学丙,丙知道甲要出国当即出了比乙更高的价格要买甲的房子,二人一拍即合,当天就去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乙对此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即使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13.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 B )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二、多项选择

1.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 BCD )

A.李某用自己的房屋为张某设定抵押权 B.李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C.李某继承了其父的一栋房屋 D.法院生效判决将王某的房屋判给了李某

2.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BC )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3.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AB )

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承包地所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4.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 CD )

A.有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5.下列案件中,适用返还原物的情形有( BC )

A.甲向乙借了的电脑,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丙,因疏忽,丙家遭大火,此电脑被烧毁,乙要求甲返还

B.甲偷了乙的戒指,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乙要求丙返还

C.甲向乙借了一台相机,甲谎称丢失,乙要求甲返还

D.甲向乙购买自行车一辆,在乙将车交给他后,又将车卖给了丙,把车交丙得款之后迟迟未付乙车款,乙无奈要求甲返还自行车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 C [解析]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在原物或权益上产生,必须与原物或权益分离独立,不是其组成部分。A项树上的果实、B项未收割的庄稼都表明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即孳息尚未产生,故A项、B项不属于孳息。C项银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计息之日起,便与原物发生分离,故C 项符合要求。D项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并非由供热管道产生,缺少原物,故该热力也不构成孽息。

2. B [解析]民法上的物需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故应选B。

3. B [解析]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之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是物权法给物权的救济力和保护力。故选B。

4. A [解析]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起补助主物的作用。本题中,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球和球拍地位“平等”,不是主从关系;汽车与轮胎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房屋与房屋的窗户是整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

5.B [解析]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6.D [解析]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因此选D。

7.B [解析] 本题考查交付的方式。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由甲继续占有电脑以代替实际交付,正确答案为B。

8.C [解析]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体的自然属性而使物主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A、B项说法正确。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C项说法错误。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D项说法正确。

9.B [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民安置地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10.D [解析] 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11. C [解析] 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实现。由于乙公司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没有经过乙公司同意,甲公司擅自设定抵押权给银行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当然,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12. B [解析] 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在本案中,预告登记还没有失效,甲、丙之问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13. B [解析] “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二、多项选择

1.BCD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问题,① 李某用自己的房屋为张某设定抵押权,由于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是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30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李某自建房屋的行为,自房屋建好即取得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所以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李某在其父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所以C选项正确。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李某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所以D选项正确。

2. BC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画被乙盗窃,甲依然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乙将该画出卖给了丙,乙的无权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只能对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由于该画属于盗赃,丙虽为善意,但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丙将该画交给丁保管时,丙属于间接占有人,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B选项正确。③丁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C选项正确。④戊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画,但属于基于雇佣关系并受雇主的指示管领、控制该画,戊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占有辅助人,画的占有人为丁。戊既然不是占有人,自然也不是无权占有人,不能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D选项错误。

3. AB [解析] AB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C项属于债权,D项属于股权,不是物权。

4.CD [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本题中,丙已经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但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5.BC [解析] 适用请求返还原物的条件:此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属特定物,且该物存在。A原物不存在,B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D甲属违约且丙已合法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民法担保物权章节试题篇十:2014年民法-物权法、担保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民法-物权法、担保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多选题(本大题16小题.每题2.0分,共3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万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 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C项最合适。

第2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直,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按份共有中的改良行为。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依照一般法理,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我国立法没有采用改良行为的概念,而是使用了重大修缮的概念。《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算是改良行为也好,重大修缮行为也罢,所需的相应份额均可获满足,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D项错在对共有物的改良,只要经过相应多数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无需要求分割共有房屋,何况在本题中分割一套房屋而分别铺上地板也不现实。

第3题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问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甲决定卖给谁

D 同等条件下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份额形成共有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按份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民法原理认为,基于所有权而生的优先权优先于基于债权(租赁合同)而生的优先。

第4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 诉讼时效期间

B 除斥期间

C 可变期间

D 不可变期间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原则上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此为特殊情形,适用于请求权。同时,除斥期间也属于不变期间。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5题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 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 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

本案是依法条而直接设题,考查《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处于效力未定,但经权利人承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本案中乙将甲委托保管的字画出卖给丙,乙和丙买卖字画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要走向两个命运:一是经过效力瑕疵的补正行为而转为有效;二是最终确定为无效。具体到无权处分合同中,有两个机会可以转为有效,其余皆无效。机会一,如经甲追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机会二,如乙订立合同后取得该字画的处分权,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亦有效。 需要认真指出的是,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与否和丙能否取得字画所有权无疑是有密切关系的,但并非一回事:

——如果乙、丙合同有效且已经履行,丙当然可以取得字画所有权,此时丙属于依据买卖合同而继受取得。如果乙、丙合同最终确定无效,那么丙当然不能再依据买卖合同而继受取得字画所有权;但是,丙也有另外一个机会取得字画所有权,即举证构成善意取得,从而原始取得字画所有权。事实上,本题的情形丙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DVD机1000台,应付款300万元,由丙以其持有的乙公司的上市股票作为质押,担保甲按约付清货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质押合同自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B 该质押合同无效

C 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承担担保责任

D 若甲到期拖欠妥货款,丙应承担过错责任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股权质押生效的特殊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故本题质押合同无效。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处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担保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选择D。

第7题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A 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 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 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 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其适用需要具备的要件:(1) 主张人应为有权利人,包括所有人与有权占有人;(2) 应当向无权占有人主张;(3) 原物还存在,可以返还。

本题的考查点为返还原物的情形,考生应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以及《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A项:刘某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张某手表,因此不能适用返还原物。

B项: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但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宋某占有李某的金项链不是基于李某的意思,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因此,可以适用返还原物。

C项:贺某可以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无权占有人宋某返还原物。 D项:赵某已通过买卖合同和交付行为,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因此,钱某不能要求赵某返还原物,而只能请求赵某付羊款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当然,钱某更不能要求孙某返还原物。

第8题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 小牛应归乙所有

D 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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