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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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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摘要: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至今,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率与就业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与改善。事实证明,残疾人——这个有史以来被世人标签化、特殊化的群体的就业状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乐观。对于残疾人来说,只有通过良好的就业,才能获得经济收入,以此来维持其基本生活,进而融入社会、最终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实现好残疾人的就业,不仅能帮助残疾人解决切实问题,更能实现国家全体国民平等权利、维护国民利益,体现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人权意识。本文通过对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与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对策

一 引言

在我国,残疾是指那些在生理、心理或者身体结构上,组织或者功能的不健全或缺陷导致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丧失,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进行生活、活动的人。2006年进行的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4%[1-3]。残疾人的人口之多、比重之大,都显示出我国己是残疾人口大国,而作为残疾人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就业,就显得尤其重要。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论在政府、社会,还是学界,残疾人问题始终是个“少数人”的问题,残疾人的“弱势”和“边缘化”的程度在各类弱势群体中可能是最为严重的,残疾人作为相对的弱势本该享有政策上的相对优势,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和倾斜。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并且其天生或后天的身体残疾使其生活和生存状况异常难于常人,因此此群体理所当然的属于弱势群体。如此一个庞大且弱势的人口群体,理应受到社会和学术的关心和重视。在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下,残疾人就业也不由自主的步入到此机制环境之中,就业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发展,但同时传统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也遇到了难题。虽然政府做出相应工作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人就业难问题,但是在就业压力大、就业歧视为普遍现象的今天,残疾人的就业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残疾人就业难并不是单纯的由于就业人数增加造成的,更主要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和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就业素质来决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残疾人劳动力的需求方,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选取用人单位为调查对象,了解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评价、态度与需求行为,有助于全面掌握残疾人的就业现状,以此为行动指导,帮助残疾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求职取向、调整政府的

政策取向和中作重心。【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二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中残疾人的就业率为14.34%[4]。这个统计数据与上一阶段的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的统计结果相比, 我国残疾人就业率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这也说明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的保障也越来越得到政府及社会的重视。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残疾人的就业结构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职业技能相对较低,长期以来主要集中在农历牧水利交通运输邮电等行业,199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以前,这些行业的残疾人占已就业残疾人总数的93%以上。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4]在这些职业中,97%的残疾人都是体力劳动者。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残疾人受教育的普及和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就业结构明显改善。更多的残疾人加入到科教文卫事业中来。

三 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残疾人就业存在不少问题,就研究者所提到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1.残疾人就业率低

残疾人就业率与国内就业总体水平存在着的较大差距,这种社会现状影响了

残疾人社会参与,更谈不上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我国一直存在着残疾人就业率低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就有钱鹏江、许琳等专家学者指出了残疾人就业率较低的问题。近10年中有十几篇研究文献中比较一致地确认了该问题。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城镇不在业的残疾人比例较高,占到60%以上。张建伟等在调查数据中推算出我国目前尚有858万达到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即使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和期望还有较大差距[5-8]。

2.残疾人就业岗位层次低、结构不合理

我国残疾劳动者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口主要分布在一些操作简单、收入低微的行业。赵燕平调查发现,九成以上的在业残疾人在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用人单位在招用残疾人时,80%的岗位所开出的工资是当前最低标准工资。不仅如此,钱鹏江研究发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地方残疾人工资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9]。一些企业似乎忘记了残疾人也应当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少数残疾人的收入与低保线接近,失去了参加社会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罗秋月等研究发现,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行业比较单一的,特别是对于某些类别的残疾人更是局限于一到几个行业,例如,盲人所从事的职业主要局限于盲人保健按摩,由于劳动力市场所容纳的劳动力有限,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面,不利于广大残疾人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干,就业岗位结构与健全人差异大。

3.残疾人就业的风险大

已经就业的残疾人随时都可能失业。卿石松等研究发现,残疾人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甚至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解雇残疾劳动力。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往往不如健全人,当企业裁减人员时,他们可能首先失去工作。陈珍等研究发现,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短,再失业风险大。很多残疾人在一个岗位上的时间平均不足5年,即使是就业机会较多的肢体残疾人,也不容易连续就业,听力残疾人更换岗位的频率则更高[10]。

残疾人在岗位上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参保率低,城镇16岁及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7.87%、36.83%、1.11%、1.35%。有些企业不严格执行有关劳动的政策法规,对残疾人提前退休、残疾妇女特殊劳动保护、流动残疾人员就业保护等存在不足,而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维权能力较弱导致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残疾人隐性失业现象较多。卿石松指出,在国家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要求下出现了“挂靠式”就业现象,即有的用人单位每月发给残疾人几百元的“悬空上班”工资而不用工作,这种名

义上的就业事实上是失业。

4.残疾人就业地区差异明显

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对陕西、河南、山东、浙江、江苏、上海的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我国残疾人就业水平存在地区差异,残疾人就业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同构性;就业结构也有地区差异,在经济较发达的江浙地区,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比重较大,在按比例就业推行困难的地区,个体就业比例较大;在浙江,残疾人就业初步呈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1-15]。

四 残疾人就业问题产生的原因

残疾人就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众多因素综合影响,就研究者提到的影响因素来看,导致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原因有下列3个方面。

1.残疾人就业社会条件障碍

社会歧视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观念障碍。当前社会仍然有很多人将残疾视为二等公民,在观念上歧视残疾人。许多单位深受旧残疾人观的影响,顽固地认为残疾人素质低,能力差,在招聘过程中设置歧视条款,提高残疾人的准入门槛,把残疾人拒于门外,人为增加残疾人就业的难度。对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歧视同样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身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也受到歧视。不少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充满曲折,社会歧视如影相随。残疾妇女在残疾和性别的双重歧视下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承担着更大的就业风险。残疾人就业过程中,歧视和不尊重现象被某些传统“道义”认为是公正的。周林刚将残疾人在就业领域受到歧视归纳为3种类型,即行业顾客的个人偏见导致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对残疾人教育的歧视会导致雇佣的歧视、工资的歧视;统计性歧视。社会排斥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行为障碍。社会排斥是指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社会政策及制度安排等原因而被推至社会结构的边缘地位的机制和过程,它是造成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源。社会排斥非常典型地发生在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正是在制度排斥、观念排斥、教育排斥等多重社会排斥的叠加作用下,构建了残疾人恶劣的就业环境,导致残疾人长期处于就业市场的边缘。

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不够完善成为残疾人就业的制度障碍。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体系,但是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就业支持政策不够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①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不够合理。我国对福利企业的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对兴办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经营范围限制较多,影响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②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容易导致残疾人隐性失业。现有按比例分散就业政策不仅导

致了所谓的“挂靠”就业现象,按比例就业成了按比例“救济”,有企业交钱也不接受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成了按比例“收钱”。

社会市场化的进程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样也造成了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障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不仅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就业的需求,提供充分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导致岗位要求的提高,客观上拉大了与残疾人就业能力的距离,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此外,全社会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也造成残疾人的失业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因为“强势群体”就业需求都有很大缺口,更不用说在就业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的残疾人“弱势群体”。

2.残疾人本身就业能力障碍

人力资本低下造成了残疾人就业能力障碍。根据人力资本论,受教育和培训的程度越高,人力资本越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残疾人教育排斥导致残疾人人力资本严重不足。第二次残疾人调查数据结果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文化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951万人,文盲率为

43.29%。从调查数据来看,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明显比正常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残疾人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文化素质低,职业技能也不能适应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求。由于缺少社会承认的技术,或掌握的不是劳动力市场中真正需要的技术,会导致残疾人找不到工作,或者工作只是很一般的、单调的、低水平的、不稳定的和没有前途的。有相当比例的文盲、半文盲缺乏适应工作需要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因此残疾人作为人力资本存量不足的“弱势群体”,不仅工资低,与劳动力流动无缘,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就业机会很少。

3.残疾人就业信息障碍

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残疾人就业信息障碍。当前存在着残疾人就业渠道单一,就业市场建设滞后等问题。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单力薄,服务缺位,残疾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渠道不畅。这种就业信息障碍导致我国的各种社会机构不能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就业服务,不能够使残疾人获取充分的就业信息,从而给残疾人就业又增加了难度。

五 残疾人就业对策与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城镇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在当前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是各种社会条件客观上设置了残疾人就业的种种障碍,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残疾人要实现充分就业,须由“适应”向“支持”转换,建立一个强大

篇二: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残疾人就业问题现状

中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文法学院 社061班 闫晶 32号

摘要:残疾人是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则是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所以残疾人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是比较大的,结构也呈现出多样性。本文首先分析了残疾人在就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然后根据现行的一些政策在所学的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解决措施

中国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该调查表明当时残疾人有5164万,占全国总人数的4.90﹪;2006年4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根据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公布的主要数据可以得知,到2006年5月31日为止,我国残疾人口已经达到了8296万,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6.34%。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就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建设全面和谐的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解决措施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残疾人家庭及自身的问题

残疾人在当代家庭中被置身于“另类保护”状态。在过去,残疾人被称为“残废人”,大多数残疾人家庭都不指望残疾人有什么发展。因此,残疾人家庭从一开始就对残疾人处于一种放弃或一种保护照顾状态,基本上正常人能帮助做的事情很少去让残疾人做,残疾人生存意志力渐渐地消磨掉了。在过去,残疾人家庭普遍不重视对残疾子女的培养教育,一般残疾人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到高中读书的残疾人属于凤毛麟角了。虽然现在这种情况现在已经有所改变了,但也并没有很好的好转。

残疾人自身还存在自卑和“等、靠、要”的依赖心理,不愿从业。残疾人由于身体的障碍,在对外交往中和正常人相比存在许多不便,他们自身就会存在一种矛盾心理左右着他们对问题的认识。一些残疾人在精神、智力上的缺陷,使他们和正常人交往中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复杂情感之中。同时社会上一些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残疾人在出行、生活和工作中受到歧视。因此,残疾人在心理上常常

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压抑感,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不能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还有个别残疾人认为我是残疾人,国家就应该养活我,总是指望得到政府的照顾和扶助,不愿走自食其力的路,于是在生活和处理一些事情上,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很严重。实际上,许多残疾人存在许多潜能,如果残疾人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本来应有的潜能得到充分释放,残疾人也能做出让正常人敬佩的作为,但如果自卑心理很重,那么残疾人就会失去很多发展的机会,在就业路上会越来越窄。

(二)残疾人服务体系的不完善

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就业市场建设滞后。现有的体系由于一些职能尚未发挥,存在着歧视残疾人就业的现象,就业信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特别是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条块分割,资源不能共享。一些企业由于招用残疾人数有限,很多残疾人得到招工信息时已为时已晚,只能又白跑一趟。还有一些残疾人因对招工信息的真实性持有怀凝态度,造成招工单位录用不足。

(三)从残疾人就业环境来看

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会在长时期内不断挤压残疾人就业空间。从就业的大环境来看,中国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如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有待转移,国有企业大量下岗职工需要安置,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这使得中国在未来15年内的就业形势都是十分严峻的。残疾人作为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的弱势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一大背景下,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就业竞争的全面影响和严重冲击,会被挤到更加有限的领域就业。

另外,对残疾人的偏见与就业歧视在较大程度上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人为障碍。社会上仍然存在的对残疾人的偏见与就业歧视也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问题。

二、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和发展的措施

1、在市场化就业的大环境下政府要矫正劳动力市场机制对残疾人就业的失

灵。市场经济坚持优胜劣汰原则,但是残疾人因为自身的缺陷,与健康人相比处在不同的就业和发展的竞争起点,国家应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道义,给残疾人就业以特别保护和扶助,不断矫正劳动力市场机制

对残疾人就业的失灵。

2、通过残疾人就业制度创新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发展。构建中国新型的残疾

人就业制度,要对现有的就业制度进行创新,这是促进残疾人有效就业和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3、形成政府主导、职能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

参与的工作格局。中国政府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事业,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帮助和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和文化发展的成果。

4、激励自强创业。加入WTO后,我国可新增就业岗位1200万,就业机会增

长33%,然而,这并不是立竿见影的事,而且就目前国内如此激烈的就业竞争,区区1200万也是杯水车薪,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并非从此走出弱势阴影,因此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还需在自强创业上给予极大鼓励。

(1)政策激励。政府的政策扶持是极其重要的,政府应该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优惠政策,除安排长期低息贷款用于创业外,在税收方面也实行重点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以对吸收残疾人员的企业给予有关政策优惠,以鼓励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同时对不按限额比例招用残疾人的企业处以罚款,用罚金补助那些雇用残疾人较多的企业,或用以鼓励残疾人创业的奖励金,用政策的杠杆来促进残疾人就业。

(2)事迹激励。政府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残疾人的自强精神,以激励广大残疾人的创业信心。从中国古代的左丘明、孙膑、司马迁、鉴真,还是现代的刘伯承,高士其、华罗庚、吴运铎,还是外国的贝多芬、拜伦、海明威、爱迪生、奥斯特洛夫斯基、罗斯福,是自强使他们名留青史。张海迪、桑兰的灿烂笑容,可以鼓起残疾人必胜的勇气。

(3)互助激励。残疾人中的成功者是最好的榜样,残联组织可以通过协会的形式,开展互助活动,以激励残疾人创业。比如社区服务领域,它所蕴含的岗位多,就业门槛底,比较适宜残疾人就业。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开设洗衣店、缝纫店、自行车美容修理店、儿童用品租赁店、图书店、小型超市、小型健身馆等,有的可以通过协会管理,开成连锁店,互助互利,增加品种,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构建起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4)援助激励。对一些想创业但无法靠自身力量跨出这艰难一步的残疾人,应该用援助的办法,扶助他创业。比如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保障金的规定部分,援助有一技之长者进行创业,或者对开办企业者,帮助联系协作方提供业务订单,循序渐进。当然,在整个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要有一支热心和富于爱心的工作队伍。这支队伍要达到三个要求:一是开拓型,勇于创新;二是专家型,注重研究;三是公仆型,甘于奉献。有了这样一支队伍,才能真正把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实现蓝天下的挚爱的神圣使命。

参考文献

[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2、16、18,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2]张琪、吴江,《中国残疾人就业与保障问题研究》,76,北京,中国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3]王永平,《论残疾人同步奔小康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新疆日报,2003,05,02

[4]卢连才,《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7,北京,华夏出版社

[5]陈全明,《就业与再就业难题破解》,27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6]丁巍,《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社会和谐》,驻马店日报,2006

[7](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篇三: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2015关于中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的专家解读

第一节:立法背景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此后残疾人就业立法普遍得到各国的重视,到了20世纪中叶,开展残疾人就业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为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也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联合国大会于1975年12月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有权享受经济和社会保障,有权按照其能力获得并保有职业;有权接受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参与到社会生活。”1982年联合国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会员国应制定政策,设立各项服务的支助性机构,以保证残疾人都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应该为那些有特殊需要或有特别严重障碍而不能应付竞争性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受保护的职业。”“法律和规章不应为残疾人的就业造成障碍。”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59号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批准)要求:“所有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其他办法,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公约的就业政策生效”,“使残疾人能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享有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一、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概况

1.按比例就业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尽管这一立法在当时的英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十年的第七次会议报告指出:“应在各国立法中采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办法。”

2.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日本、英国、瑞典等国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如日本法律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厂予以安置,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环境。”

3.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

还是日本的例子。日本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残疾人生活的稳定,必须给予资助,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

二、《条例》的出台背景

1.《条例》出台于贯彻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之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收入分配等问题和矛盾需要进一步化解。

在这重要机遇期,党和国家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并在具体工作中高度注重民生问题。这对残疾人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不能忘记弱势群体,社会和谐不能脱离残疾人,科学发展也好,和谐社会也好,首要的是要关注那些最困难、最贫困、最弱势的群体是否得到了关心、照顾和帮扶。

【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从这一角度上来看,《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贡献社会的主要平台。

2.《条例》出台于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时期

我国是一个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大国,人口众多。一方面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挖掘潜力促进就业,减少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但由于剩余劳动力结存太多,仍然无法提供足够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容量,加之全球经济调整、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不足等各种因素,国家总体就业压力巨大,残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今后几年,中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口都将超过二千四百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一千一百万个,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业总体矛盾都是十分尖锐的。在这一时期出台《条例》,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高度重视,既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整体就业大局通盘考虑,又对残疾人就业实施特殊的、某种程度上优先的帮扶措施。

3.《条例》出台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束不久

2015年,我国实施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目的就是为了掌握残疾人状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截至目前,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对于残疾人,国家固然要通过出台政策、投入资源进行帮扶,但是更重要的是给予其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机会,将保障措施和残疾人自身努力有机结合起来。出台《条例》也可以视作对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反映的残疾人新情况、新矛盾的有力、及时、积极的回应。

三、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1.总结和肯定了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可以说是对以往工作模式、经验、做法的固化总结和充分肯定。因为工作如果仍然处于探索时期,就无法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和要求,也无法贯彻落实,从这一角度来说,《条例》的出台是对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充分肯定。

【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同时也说明工作现状还存在诸多不足,为什么要出台政策法规,就是因为还需要运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来推动。截止到2015年末,全国城镇有444.8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770.3万,城镇和农村仍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尚未就业,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是残疾人就业工作不均衡,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快、资源投入多、领导重视、思路创新,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较好,相反,一些地方工作存在不足,法制力量更多的意义在于鞭策落后地区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

2.从法律的高度切实规范和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明确规定要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条例》贯彻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并对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作了进一步规定。《条例》既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细化,又客观上宣传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同时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因为下面会讲到《条例》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列举法律条文了。

3.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工作面广,涉及财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民政等各个行政管理部门,而残联自身却不具备一些管理职责,这就需要将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纳入各个部门工作的大局,统筹安排,加以推进。《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各级残联可以根据《条例》,进一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通过大力宣传《条例》,使全社会树立爱心助残的理念和责任意识,营造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

第二节:基本内容

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了《条例》,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内容涵盖了权利保障、指导方针、政府职责、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责任、优惠政策、扶持保护措施、援助服务、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出台是一件大事,在残疾人事业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需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下面我们从五个方面来具体解读一下条例。

一、指明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方针

条例第二条提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一方针是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特点而提出来的。市场经济下的就业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匹配,许多残疾人因为身体精神的障碍使得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甚至残疾作为一种能力弱的信号而导致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在就业中被歧视,这就需要通过观念改变、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恢复”甚至强化残疾人劳动力在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和被交换概率。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的方针其实也基于残疾劳动力的供给,一些残疾劳动力通过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进行交换促进,而能力救济、成本补偿可能具有规模经济性,比如智力精神障碍劳动力在分散的企业中就业可能是不经济的,需要通过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进行安置。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数量增多,通过按比例等杠杆和手段推动分散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用人自主、择业自由等基本理念。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格局不仅是历史和现状所决定的,同时也符合残疾人劳动力不同类别特性对就业的不同匹配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残疾人就业都会遵循这一方针。

二、界定了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条例中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残疾人就业的载体,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吸纳残疾人就业。

篇四: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一、调查内容

(一)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包括征收方式和标准、征收机构、征收程序、票据使用、收入归属、预算管理方式、资金支出方向和使用管理方法等。

(二)2016年、2016年和2016年地方各级残保金收支及结余情况,包括按缴纳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分类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及所占比重;按用途分类的残保金支出金额及所占比重。

(三)市(州),县(市、区)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情况,包括机构性质、人员和经费支出(单独说明从残保金中列支的经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四)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充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因。

(五)各级残联所属及民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自主择业帮助、就业后的支持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

(六)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对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切实发挥其效用,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二、调查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要及时布置、共同组织市(州)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开展调查工作,认真填报《 市(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表》(见附件),报表须有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请各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认真组织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提供本市(州)出台的残保金管理办法,若县(市、区)制定了残保金管理办法的,请收集整理后一并提供。

(三)各市(州)应对所辖县(市、区)的报表进行汇总上报,并根据调查内容写出书面报告,全面反映你市(州)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情况表》和调查报告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各市州财政局请通过省财政厅电子政务系统内网邮箱发送至省财政厅综合处苏知立)两种方式报送,市(州),县(市、区)出台的残保金管理办法以复印件的形式报送。

(五)相关材料请于2016年4月1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残联教育就业部(各县市区于4月8日之前报送市州财政局、残联)。

以上这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情况调查报告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调研报告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篇五:残疾人就业问题专家
2015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最近,很多单位先后收到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寄发的《关于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部分单位的人事或财务就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进行咨询,本刊就企业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号令)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政府部门征收残保金于法有据。从实践上看,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征收残保金。残保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政府性基金,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能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还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残疾人拥有健全的人格,促进家庭和睦,实现社会稳定、文明和进步。劳动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就业权,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要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就业均等机会。应该认识到,残疾人由于受生理或心理上的限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就业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是对残疾人的施舍,而是社会各界应有的责任。征收残保金的目的也不是政府部门为收钱而收钱,而是督促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当然,由于单位情况的不同,有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残保金,为支持保护残疾人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形势如何?

截至2015年,本市持证残疾人总数合计401318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2.79%。其中,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49周岁)残疾人164510人。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是对分散就业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未按比例安排的征收残保金;二是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退减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分别实施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庇护性就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等举措;四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补贴。本市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形成以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以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辅、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格局。2015年,城镇残疾人在业人数66575人,其中按比例就业37017人,集中就业14532人,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6631人,公益性岗位就业4979人,辅助性就业3416人。农村残疾人实际就业25709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5317人,其他形式就业20392人。

尽管本市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措施,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残疾人的就业层次仍处于较低水平。目前,由于社会上一部分人认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和福利企业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导致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尚不浓厚,也使得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难度不小。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本次残保金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2015年12月份参加本市城镇基本保险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单来说,截至2015年12月份参保的本市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未达到1.6%的,原则上都应缴纳残保金。

四、如何申报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2015年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携带以下资料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加盖行政公章);

2、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

单位申报结束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会将相关信息和内容提供给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据此进行相关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保金。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参保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应缴纳残保金的核定。

五、如何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的征收遵循“按实征收”的原则,“缴纳残保金基数”以单位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准,以应缴比例(1.6%)与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之差作为实际征收比例,计算单位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以今年为例,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主要包括2015年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及在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通过办理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涉及调整的2015年的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基数不等于缴费金额。

例如,某单位2015年度每位职工都按照4000元的缴费基数缴费,则每人每月缴纳的社保费为4000×45.5%=1820元,在计算缴纳残保金的基数时,是根据4000元计算,而不是1820。假设该单位2015年每月都有10人缴费,且没有办理过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则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为4000×10×12=480000元。

“单位月平均人数”按单位2015年账户月平均人数核定,包括已办理封存手续的人员。单位经办人可以根据2015年2月至2015年1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的账户总人数按月累加后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来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根据以上统计口径,举例说明残保金的计算办法。比如,某单位安排了25名残疾人,月平均人数为1612人,则单位残疾职工的比例为25/1612=1.5509%,不到1.6%,需要缴纳残保金,实际缴纳比例为1.6%-1.5509%=0.0491%。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49327142元,则实际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49327142×0.0491%=24219.7元。另一单位未安置残疾人,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1181541,则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1181541×1.6%=189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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