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限价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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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价房申请
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2017
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
1、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限价房申请所需材料:
1、《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收入证明;
5、财产状况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其它相关资料。
青岛限价房购买流程:
1、购房资格登记: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2、已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3、确定入围名单。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4、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5、轮候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青岛限价房买卖政策: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温馨提示】:《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配售住房的,应于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年审。参加公开销售未能入围或未进行购房登记的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及《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尚有可售房源的项目现场参加购房登记,并按登记顺序依次进行选房。
咨询电话:市南区:88729796、市北区:83838622、四方区:83721367、李沧区:84610097、崂山区:55557627、城阳区:87866669、黄岛区:86988812、高新区:66966971
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青岛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符合以上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青岛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青岛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