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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27    阅读:

篇一: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2011传染病报告管理试题(答案)

南安市海都医院传染病及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工作培训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施行日期(B )。

A.1989年2月21日 B.2004年12月1日 C.1989年3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实行以(A )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A.预防

A.甲类 B.控制 B.乙类 C.治疗 C.丙类 3、流行性感冒属于( C )传染病。

4. 作为传染病的传染源主要有( A )

A.病人、隐性感染者、病原携带者和受感染的动物。

B.病人和隐性感染者 C.病人和病原携带者

5.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属于(B )类传染病。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6.2008年5月2日国务院正式将手足口病列为几类传染病B

A.甲类 B.丙类 C.乙类 D.丁类

7. 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发展以及引起流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B )。

A.传染源 B.传染源、传染途径和易感人群 C.动物宿主和易感儿童

8、传染病流行是指:( C )

A、一个地区短期内突发多例同一种传染病 B、一个地区突发某种历年从未或很少发生过的传染病 C 、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的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D、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的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最高发病率水平

9、病源携带者是指:( C )

A、接触病原体的人 B、接触传染病病人的人 C、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D、感染病原体有临床症状也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10、传染病爆发是指:( C )

A、短期内在一个家庭突然发生多例多种传染病 B、短期内在一个家庭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 C、短期内在局部地区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 D、短期内在一个医院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

11、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办法是:( C )

A、个人检讨 B、批评教育 C、依照刑法处理 D、向受害人道歉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由下列哪个组织颁布的:( B )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卫生部 D、省人民政府

二、填空题(每空2分)

1、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2、至2010年12月31日止,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类共计 39 种,其中甲类

有 2 种,乙类有 26 种,丙类有 11 种。

3、甲类传染病有鼠疫、霍乱 ,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有 肺炭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在 2 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 2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至属地有直报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代为直报。

4、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6、中国卫生部4月30日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5月9日起公布施行。

8、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三、问答题(10分)

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篇二: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传染病及疫情网报知识考试试卷及答案

传染病及疫情网报知识考试试卷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16、17题答对1种1分,共66分)

1、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 日开始实施。

2、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 种,其中乙类 种, 丙类

种,甲类传染病包括 、 。

3、传染病防治法中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

为 、 、

4、传染病管理遵循 的原则,实行谁接诊,谁报告。各级各类

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应保存 年.

5、传染病报告病例有 、 、 临床诊断病例 、 病源

携带者、阳性检测结果五类。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

括 、 、 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6、霍乱病例诊断分类由疑似订正为实验室诊断病例时,同时还应订正报告

卡中的 。

7、填写报告卡的发病日期,应填写本次就诊疾病 日期,不明确

时应填 日期。

8、根据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的要求,医疗机构的门诊日志应

该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

别、 、发病日期、初诊或复【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诊九项基本内容。

9、疟疾混合感染病例,按1例病人报告;种类按通常认为的临床症状较重

者报告,如恶性疟原虫与间日疟原虫混合感染,按 报告。

10、2、登革热主要传染源为 ;传播媒介主要

为: 和 ,主要通 传播。在我国主要发生在 季;

11、梅毒的病例分类只能为 和 ,淋病的病例分类只

能为 和 , 尖锐湿疣的病例分类只能为 和 ,生殖器疱疹的病例分类只能为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生

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病例分类只能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病原携带者。

12、登革热的预防是 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是当前最有效

的预防措施

13、乙肝病例网络直报中,不允许出现 、 、和 的病例分类。

14、肺结核诊断分型和病例分类要规范对应,其中涂(+)、仅培阳选择 诊断病例,菌(-)、结核性胸膜炎选择 诊断病例,未痰检选择 或 诊断病例。

15、卫生部于2008年5月2日将 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2009

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8号公告:将甲型H1N1流感纳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 类传染病。

《传染病报告卡》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 笔或 笔

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19、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

小时内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0、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

分为特别

、 、 四级。

二、选择题(可多选)(每题1分,共29分)

1、医疗机构在发现乙肝病例后,如已知该病例曾经做出诊断并被报告过,是

否需要报告( )

A.需要每年报告1次; B.超过半年需要再次报告;

C.登记但不需要网络报告; D.不需报告

2、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以下哪些要求是不正确的( )多选

A.纸质《传染病报告卡》统一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B.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可填写同一张卡片;

C.病人的疾病诊断发生变化时,在原报告卡上进行相应修改;

D.已填写了传染病登记本的时候可以不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订正报告时,以下哪些诊断日期需要订正为确诊的日期( )多选

A.由疑似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 B.一种传染病订正为另一种传染病;

【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C.传染病的一个病种订正为另一个病种(如肺结核由“未痰检”订正为“菌

阳”时);

D.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确诊

4、以下哪些传染病需要分型报告( )多选

A.炭疽、病毒性肝炎 B.梅毒、疟疾 C. 肺结核 D.血吸虫病

5、肺结核分为哪几型( )多选

A.涂阳 B.仅培阳 C. 菌阴 D.未痰检

6、乙肝病例分类为( )多选

A.携带者 B.疑似病例 C.临床病例 D.实验室确诊病例

7、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报告人,主要是( )多选

A.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 B.疾病控制人员

C.乡村医生 D.个体开业医生

8、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的有( )多选

A.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

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

B.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C.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

有可能发生暴发或流行;

D.历史上未曾出现或本地罕见传染病。

9、以下哪些传染病需分急性和慢性填报( )多选

A.梅毒 B.疟疾 C.血吸虫病 D.乙型肝炎

10、“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1例疑似麻疹病例,该病例纳入“麻

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管理后,经实验室检测,排除麻疹诊断,订正疾病名

称为其它疾病,订正病例报告正确操作方法:( )

A.原诊断单位网络报告人员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重新录入该病

例;

【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B.原诊断单位网络报告人员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对原报告病例

进行订正;

C.在“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订正,该信息将在“疾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系统”同步为其它疾病;

D. BC都对。

11、我国已把艾滋病规定为哪类传染病?( )

① 甲类 ② 乙类 ③ 丙类 ④ 不知道【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12、艾滋病是由哪种病毒引起的病死率极高的恶性传染病?( )

① 结核杆菌 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③ 流感病毒

④ 不知道

1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 )

① 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且已经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的人 ②接

触过艾滋病病人的人

③接触过艾滋病病毒的人 ④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还没出现

临床症状和体征的人

14、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患者和感染者下列哪些体液中?(可多选)

( )

① 血液 ② 精液 ③ 唾液 ④ 阴道分泌物 ⑤ 汗

液 ⑥ 不知道

15、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可多选)( )

① 性接触传播 ② 呼吸道传播 ③ 母婴传播 ④ 血液传

播 ⑤ 不知道

16、下列哪种人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可多选)( )

①同性恋或双性恋的男性 ② 卖淫和嫖娼者 ③与他人同用针筒、针头

注射毒品的吸毒者

④性病病人 ⑤带病毒母亲新生的婴儿 ⑥多性伴侣且不使用安

全套者 ⑦不知道

17、下列哪种方式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可多选)( )

① 空气 ② 握手 ③一同工作、学习 ④同乘交通工

具 ⑤ 进食

⑥ 交谈 ⑦ 公用洗手间或泳池 ⑧ 蚊虫叮咬 ⑨ 不知道

18、您认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是指:( )

① 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与任何HIV阳性的患者的接触

②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被HIV阳性患者的体/血液污染了皮肤/粘膜,或被污染的针头等刺破皮肤 ○3不知道

19、你认为下列哪些环节可能引起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可多选)( )

① 没有制定内部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② 没有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

② 缺乏自我防护知识与技能 ④ 工作中发生

意外

20、医务人员被HIV污染的针头刺伤后,发生HIV感染的机率为多少?粘膜表面

暴露感染HIV的机率为多少?( )

① 459/10万、1/10万 ② 0.33%,0.09% ③

不知道

21、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预防性用药时间应不超过几小时,最好

在几小时之内?( )

① 4小时、12小时 ② 4小时、24小时 ③ 6小时、24小时

④ 不知道

2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部位处理方法:(可多选)( ) ① 被污染的皮肤立即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水清洗 ②不需处理

③ 被暴露的粘膜立即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干净如有伤口,应在伤口旁端

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伤口处的血液,再用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

洗;然后应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0.5%碘伏等)涂抹消毒,并包扎伤

口。

23、标准防护是针对那些接触可能感染HIV或肝炎病毒的患者的医务人员?( )

① 对 ② 错 ③不知道

24、考虑到抗病毒药物不利于胎儿的生长发育,怀孕的医务人员在被针头或锐器

意外刺伤后不能进行暴露后预防处理。( ) ①对 ②错 ③不知道/不清楚

25、怀孕时给予抗病毒治疗可阻断HIV从母亲传给孩子。( )

①是 ②否 ③不知道/不清楚

26、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 )

①人工喂养 ②母乳喂养 ③混合喂养。

27、如果标准防护所需的材料不能获得时,医护人员有权利拒绝为感染了HIV

的患者提供服务吗?( ) ① 能 ② 不能 ③ 不确定

28、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① 是 ② 不是 ③不确定

29、是否应该在感染了HIV患者的病历上注明其感染状况,以提醒所有的医护人

员采取防护措施预防艾滋病毒的传播?( )

① 应该 ②不应该 ③不确定

三、判断题(每题0.5分,共5分)【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1、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应于2小时通过网络直报,其它乙丙类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 )

篇三: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2015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1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医院各科室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发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的职责。

2、各科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医务处,填写传染病卡片由传染病疫报告员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瞄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卡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传染病检查员每日对疫情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立即网络直报。门诊医生要认真逐项填写目诊日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发病日期、初诊、诊断日期等不得漏项,字记清楚。并用红笔注明“报卡”。住院医师应在住院患者出入院登记本上用红笔注明“报卡”。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

4、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5、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6、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归口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12小时内网络直报。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7、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育。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9、如发现传染病漏报l例要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传染病登记不认真或迟报疫情者,予以通报批评。

10、感染办公室要对传染病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向相关科室、部门反馈情况,改进工作。

第2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组织管理

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第3篇: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南金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园长z为我园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副园长z为具体负责人;各班班主任为疫情报告人,幼儿园其她教职员工、家长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联络员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人负责指导卫生保健工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园幼儿的晨检、班级幼儿的出勤统计情况进行巡查;

3、各班班主任(疫情报告人)负责全园卫生保健工作,每天两次对师生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晨间检查时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全日观察中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园领导。凡发现法定传染病(甲类、乙类、丙类)、新发传染病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报告的传染病进行汇总后,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需要报告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完整、清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将报告卡送到同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幼儿(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爱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在2小时内通知同安区疾控中心疫情报告人员。

5、乙类传染病(除上述病种外),应在6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6、丙类及其他要求报告的传染病,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7、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幼儿园报告,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防控中心报告。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建立幼儿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班主任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各班班主任要加强对本班幼儿的观察询问,如发现幼儿有发热、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幼儿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有以上可疑症状的幼儿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幼儿因病缺勤情况登记日志上(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加强晨检,由值班教师负责对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做到一看二摸三查四问,了解幼儿健康情况,对因漏检的幼儿,各班教师应及时反馈给保健医生。

4、如果幼儿在治疗后返回幼儿园,教师应主动询问患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如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传染病的幼儿,须查验治愈证明

,并报告给园长,确定无传染性后方可入园。

第4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卫生保健教师是幼儿园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幼儿园其他教职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每天要对全园幼儿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园幼儿的晨检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及各类卫生消毒、食品监督等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即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园长报告,随后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根据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教育局——办公室、学前科;卫生局——儿保、疾控、卫监等、公安局——警署等)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3名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时,疫情发现人和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园长并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3、在幼儿园同一班级中,如果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3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条文酌情处理。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发现人应当及时以最方便、快捷的通讯方式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报告。园长和疫情报告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区儿保所、街道医院等)报告。(若发生食物中毒还要报区食品监督所)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要建立“来园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幼儿园老师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由卫生老师对早晨到园的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幼儿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晨检记录上。如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园长,并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

2、班级教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应当了解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及时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消毒。

第5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疫情报告小组:

组长:杜红梅

副组长:耿孝寅

组员:印志静、黄亦平、各年级组长与教师。

二、具体措施:

1、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设置学校传染病疫情主要报告员(张薇),疫情报告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报告。

——疫情报告员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校内发生传染病,每一位教师均为义务报告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第一时间告之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由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与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联系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严防传染病出现须发和多发病例。

3、班主任严密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安排专人到医疗部门就诊治疗,防止传染病发生。如果出现传染病的迟、漏报现象,除对外依照传染病法追究情况外,学校按照情节严重与否将与当月和年终奖金挂钩。

4、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学生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请示校领导,进一步到医疗单位诊治。

5、加强传染病防治意识,对未上课同学要立即与家长联系,询问未上课原因,做好传染病的疫情报告。

6、加强学生的晨检制度,发现可疑传染病时,要立即报告领导,逐级进行核实诊断。

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员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现传染病疑似病或诊断病人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投药和预防工作,防止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或续发。

8、学校领导要及时下班级,收集未上课学生情况,及时掌握学生生病状况,对传染病做到防患于未然。

9、学校疫情报告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员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学校传染病疫情即时进行直报,同时由疫情报告员汇总登记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上备查。

第6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工作制度。

一、校医为学校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本校常见病的诊治,就诊的病人必须登记在门诊登记簿上,传染病还要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二、在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疫情报告员,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事件要报告学校的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

三、执行晨检制度,每日早晨上班前对每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相关健康状况及卫生状况检查,并留有详细记录。

四、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每位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在校疫情报告人员报告,疫情报告人员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协助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对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六、加强健康教育,定期开设健康教育课。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学习20xx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

二、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要了解主要以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狂犬病、乙脑、细菌性痢疾、肺结核、流脑、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等。

丙类: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三、防治管理组织和任务

1、组织领导:分管副校长为组织领导,政教处配合、校卫生室负责具体工作。

2、工作任务

(1)严把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2)做到五早: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四、严格疫情报告:

1、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应当立即报告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由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统计后报告校领导,最后经确认和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报告员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发现丙类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校卫生室,由校卫生室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报告顺序:学生→班主任→校卫生室或卫生工作人员→校领导→镇防保科和镇教委→区教委体卫科和区疾控中心。

五、凡患有传染病的学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医院证明方可上课,教职工亦同。

篇四: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五: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2016物业安全保证书

物业安全保证书

物业服务关系到红柳林矿业公司打造世界级标杆企业的宏伟愿景,而物业工作安全又是其重中之重。为保障矿业公司物业服务安全有序推进,红柳林保障区物业部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物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物业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公司要求取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安全知识培训,保证物业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3、依照矿业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对所属垃圾车、道路清扫车进行严格管控,加强车辆驾驶人员日常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车辆运行、维护维修工作记录,以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4、依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强化日常设备运行、维修维护监管,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垃圾处理设备安全运行。

5、依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对洗衣机房各类洗衣、烘干及辅助设备加强监管,对设备操作人员强化业务技能培训,

要求操作人员严格对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设备运行、维修维护工作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依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对办公楼电梯设备、空调设备、无压上水设备等进行全程监控,对存在问题第一时间上报监管领导,并进行记录,确保各项设备正常运行。

7、加强对物业所属各区域其他各项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对存在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上报,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8、加强对物业从业人员登高作业、季节饮食安全、外住安全、单岗作业人身安全等日常宣导,确保工作过程中安全工作。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物业安全责任书

通 知

各租户:

为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租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消防设施。

二、严格安全用电和防火管理。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用电线路要定期排查,老化电线要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三、要提高防火意识,严禁在消防器材旁边摆设、堆放货物。库房内物品堆放要整齐、清洁卫生,严禁烟火。

四、公司将对各租户进行定期巡查,对于各种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立即整改。凡不整改者,公司将终止租赁合同。如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近年来,我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各项防范措施,安全形势较为稳定,初步实现了安全发展。但是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我们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基础。

为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办公场所(含办公楼、营业场所、出租房、各种库房等)、公用车辆、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保密文件及资料档案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场所的用电、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司机、计算机、电工等岗位按照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的配备、检测、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负责保密文件、资料和各种档案在收发、查阅、保管、封存和销毁环节中的安全管理。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安全管理;财务部负责做好会计凭证的防盗、防霉、防火工作;装饰城经理、物业经理要结合实际建立市场、小区消防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并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装饰城和小区安全工作负总责,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疏于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造成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从个人、部门和领导三个层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防火工作,人人有责,所有员工都要提高防火意识,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有积极学习各种消防、灭火知识的义务。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设专人管理各种消防器材。要根据消防要求,合理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定点定人定措施,落实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

第九条 公司设专人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对事故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报告、备案制度。对于各种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立即责成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日常用电、电器安装及维修由专人负责。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用电线路要定期排查,老化电线要及时更换,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安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物业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明确,措施有力,落实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一、总则

安全管理工作是日常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乙方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持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管理等几方面。

二、甲方责任

1.向乙方传达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要求(物业主管每周到安全办复印上级文件)。

2.督导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三、乙方责任

1.执行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掌握所在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下属各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定期组织检查,监督下属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职责的落实。

3.对存在的安全管理工作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4.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任务,制订处理突发事件的危机预案。

5.承担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及所属人员违规的领导责任及连带责任。

四、安全管理内容

1.管理处主任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承担各自的安全职责,每月及重大节日前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

2.水电工一定要熟悉甲方房屋结构、特点;公共设施、设备各类、分布;管线的分布走向。不定期巡查,保证设备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做好

寒暑假水、电检修工作,确保开学用电安全。

3.绿化工在使用农药和工具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农药及工具的安全使用方法及保管制度”要求,所有药品及工具务必锁好,不可被学生拿到。及时修剪比较高的树枝,因故无法完成一定马上书面报总务处;及时修剪教室走廊可能伤及学生的树枝,要注意安全问题。

4.保洁员要按学校规定把自己的清洁工具和清洁剂锁在工具柜中,确保不被人来做其它攻击性的工具。下雨天及时放好防滑牌。同时在做楼道卫生、擦玻璃和清理蜘蛛网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5.面对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人身财产伤害、操作性强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进行检查和完善。对已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正确、及时、果断。不得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的突发事件。

6.所有物业公司的危险物品及工具全部锁起来。一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物业要对甲方所有设施设备水电等类每天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检查表每周报总务处存档。如果出现坏损物业无法维修要及时书面报总务处,物业公司所上报必须维修更换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如校方不能及时更换维修保养,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校方承担。

五、奖惩

1、发生事故、案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从严、加倍处罚。

2、乙方违反本责任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如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部门处罚;如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 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 自治区的相关法规条例,特制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其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乙

方员工熟知 广场的有关消防制度和规定,掌握基本的灭火常识和逃生方式。

2、甲方的秩序维护部和相关部门有权经常对乙方的承租场所进行

消防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对于甲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乙方仍不按规定时限内整改的,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租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乙方有义务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

3、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备设施,严禁不按消防规范进行操作。

4、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培训等其他相关活动。

5、乙方对承租场所内进行装修时,应及时申报甲方进行消防业务监督指导;如需动用电焊等带有明火的工程,需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6、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不服从甲方消防管理的,并造成甲方被消防部门处罚的,甲方将根据情节及有关法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7、在甲方已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乙方发生消防事故或被消防管理部门处罚,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声誉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选定或指定1名消防安全联络员,并提供该消防安全联络员24小时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家庭电话)。更换消防安全联络员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备案。

9、乙方应按照消防局要求单元内自行配备灭火器,配备标准50平方米/具。

三、其他: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当地消防监管部门各持壹份。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物业安全责任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大厦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大厦内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涉外服务和管理,根据《××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协议:

1.甲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落实各项管理要求,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不发生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公共秩序的事件。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依法制定的“客户进驻须知”,“涉外客户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3.乙方的法人代表为乙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应严格遵守“大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公司办公区内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五十建筑平米2具)并设立明显标志,消防通道不得堵挡。发生火灾及时向甲方保安部报警。不得将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写字楼。甲方保安部有权定期或事先通知乙方进行安全及消防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5.由于乙方不能及时按照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或长期不能彻底杜绝隐患,而由此造成火灾事故,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员工《出入证》,依法验证工作。员工调离后将《出入证》交回甲方保安部。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需持乙方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携物出门条》交保安人员查验。写字楼内不允许人员留宿,如特殊需要(工作加班),请事先通知甲方保安部,并办理相关手续。

7.乙方在写字楼,写字间内发生的刑事、治安及灾害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及时通知甲方及公安主管部门,以免发生更大危害。

8.乙方须将本单位大门的一套钥匙封存在甲方保安部,由甲、乙双方当面封存。甲方保安部有权在乙方办公区域无人时发生消防报警或其他安全隐患时进入室内排险。乙方更换或加装门锁需通知甲方保安部并将新钥匙封存。因乙方拒绝提供钥匙并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连带责任将由乙方负责。

9.乙方办公室内现金和贵重物品须配备保险柜保管好,以免丢失,被盗。每日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确无隐患后断电、关窗、锁门。

10.乙方须加强员工的审核、管理工作。经常对员工进行法治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内部发生失窃现象。

11.乙方举办300人以上的活动,需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复印件交甲方保安部。

12.对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各种灾害事故的,甲方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及通知公安部门。

此安全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各持一份,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六:发现乙类传染病原携带者应于几日内上报
2015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迎检工作汇报

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迎检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卫生院对检查组的各位领导来我院检查指导表示热烈欢迎!

今年以来,我们在县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及疾控中心和县保健院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全乡总体部署,强化领导,完善举措,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公共卫生项目全面启动。下面,我就乡卫生院上半年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汇报:

一、上半年公共卫生各项目工作主要成绩

卫生院积极落实上级要求,结合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指标,通过院领导班子的精心策划,制定出了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方案,一是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村医保健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班,分别由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专业人员带队,每个专班配备5名医务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二是配备价值1万余元的慢性病普查专业设备、试剂,真正将普查工作落到实处;三是根据各村基本情况,做好各村慢性病、重性精神病人员的摸底调查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考核指标;四是签订了院、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考核,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经费兑现的重要依据;五是专班人员深入到各村,现场采血,使用血糖仪、电子血压计等专业设备,为普查对象排查高血压、糖尿病,并登记建档,每季度随访一次。

为了更好的满足全乡孕妇的健康需求,乡卫生院孕妇学校第二期培训班于4月1日成功开课,我院妇产科医师和保健人员为前来的每位准妈妈详细讲解了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并免费为前来的每位孕妇进行健康体检。在5.12护士节之际,我们组织医护人员一行8人来到乡福利院,为在院的每位老人免费检测血压、血糖等健康体检,并为他们发放了余种常用药品。6月8日,卫生院组织召开了乡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普查工作推进会,随后慢病走村入户普查工作在居委会及周家湾村全面铺开。

(一)健康教育工作

卫生院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栏2板,半年内更新6期;每个村卫生室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栏1板,半年各更新4期。全年印刷13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共55000份进行发放宣传,制作了6种健康知识影像资料进行播放宣传,开展了6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了6期健康教育讲座活动。

通过以上有效的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全乡群众得到卫生知识宣传的人次达到1余人次,广大群众的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在全体责任医生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进行健康指导和健康干预,使群众改变了不良的卫生习惯和行为,大大提高了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二)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为辖区居民累计建立健康档案7145人,累计建档率27%,今年计划达到50%。筛查出高血压患者325人、2型糖尿病患者282人,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管理687人。

(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工作

1、共为754名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服务;按要求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2、为111名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服务,开展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孕期营养及心理指导等孕期保健服务,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辖区高危孕产妇36人,管理35人,率为98%,高危住院分娩35人,高危住院分娩率为98%。

3、半年内开展了2次对高血压、糖尿病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随访服务,共计随访高血压750人次、糖尿病564人次,重性精神病患者142人次。对其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进行了评估,并进行相应干预;开展了对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预防及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四)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制定了乡免疫预防工作规划。狠抓了计划免疫工作,对乡村医生进行了计划免疫知识培训。今年“4.25“宣传日主题是:“接种疫苗,宝宝健康“,利用了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免免疫和预防接种知识,张贴宣传标语28条,发放宣传单3500份,举办黑板报16块,悬挂宣传标语6条,受益人口达1.2万余人。对适龄儿童及时进行了预防接种。

(五)、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工作

成立了乡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了院、所、村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了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卫生院启动了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对发热病例进行了监测;全乡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了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在卫生院、村卫生室、学校都张贴了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传画。对中小学校学生落实了晨检夜查制度,并对学校室内外卫生、食堂卫生进行了整治。组织门诊、病房、卫生所、村卫生室建立了传染病登记本,每月开展了一次传染病登记、上报工作情况检查。无漏登、漏报现象发生。5月份按规程开设了肠道门诊,要求做到逢泻必检、逢疑必报。截止5月底,共发现腹泻病例1例。;发现、登记、报告传染病46例,其中甲类0例,乙类20例,丙类0例,其它26例。

(六)、妇幼保健工作情况

1.7岁以下儿童保健情况

(1)7岁以下儿童1729人,管理1550人,5岁以下儿童1276人,管理1211人,3岁以下儿童890人,管理754人。3个月内婴儿107人,佝偻病35人。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5岁以下儿童死亡1人,率为0.78‰;婴儿死亡0人,

2、孕产妇管理情况

(1)、孕产妇保健:孕产妇总数183人,产妇112人,产妇建卡111人,产妇管理中产前检查111人,产后访视111人。住院分娩率为99.1%。发生孕产妇死亡1人。

(2)、高危孕产妇管理情况

高危孕产妇36人,管理35人,管理率为98%,高危住院分娩35人,高危住院分娩率为98%。

3、开展婚前保健及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情况

我院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及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知识宣传,为增强全乡广大群众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认识,提高知晓率,我乡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画等形式,利用下乡等机会广泛宣传艾滋病母婴阻断的相关知识,积极地开展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咨询检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截止6月5日,全乡共有107名孕产妇接受了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尚未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4、认真组织辖区保健人员学习叶酸普服相关文件精神,(

(七)、岗位大练兵活动开展情况:

根据县卫生局文件要求,我院积极响应,召开启动会、成立领导小组,共抽调了4人参加岗位大练兵活动,目前所抽调人员正在积极准备。

二、目前我院公共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乡外出务工人员多,并且有些家庭举家外出、常年在外,给建档及各项管理工作带来难度。

2、村级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年龄较大,给我们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带来了一定得困难。

3、由于房屋紧缺,标准化公共卫生科未能及时建立。

三、下半年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

1、于七月下旬着手建设一个高标准、规范的公共卫生科,并配套相关设施和人员。

2、在继续巩固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公共卫生工作抓实抓牢,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责任医生的工作行为,加强他们的责任心,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医生的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重点培训公共卫生工作的要点,如何进行有计划、统筹兼顾地进行健康指导和干预,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作任务。

汇报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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