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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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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练习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万 )元以上( 5000万 )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7、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9、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事故的分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二、单选题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C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A.在半小时内 B.在1小时内 C.立即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3、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A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7日 B.15日 C.30日

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A )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调查。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 C )指定。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事故发生单位 C.人民政府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B)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 )。

A.30日,30日 B.60日,60日 C.60日,90日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 B )起施行。

A.2004年1月13日 B.2007年6月1日 C.2008年4月1日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重大事故是指( C )

A.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C.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9、事故发生地( C )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A.人民法院 B.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

10、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B )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

A.15日,30日 B.30日,30日 C.30日,60日

三、多选题

1、( AB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适用于( CDE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A.道路交通事故 B.火灾事故 C.环境污染事故 D.核设施事故

E.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BCDEF)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ABC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B.采取有效措施 C.组织抢救

D.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E.查清事故原因

5、以下是事故调查组应履行的职责是( ABCE )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判断题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错)“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错)只是特别重大事故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错)15日

4、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错)发生地 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错)县级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9、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对)

10、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应计入事故调查期限。(错)不应计入

篇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

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

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

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2016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为使安全承诺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年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内容要求,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郑重承诺如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以及每一个职工。

二、积极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灯具,疏散通道畅通。

三、定期组织职工全面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从业人员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事件。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检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杜绝日常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盲目作业“三违”事件的发生。

六、如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立即停产整顿,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一式两份,本人和城阳街道大北曲西社区居委会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与规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和规程在生产过程中的贯彻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职工。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及进入罐釜、壕池、管道等场所作业的制度。

三、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搞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与技能。加强本单位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七、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九、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禁违规装卸、运输。

十、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一、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此承诺书接受企业职工及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

xx-xx年xx月xx日

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加速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2014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

方案一: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法制意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根据《渑池县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城乡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增强广大群众抵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养成不开违章车、不坐违章车、不坐带病车良好习惯,在全县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氛围。

二、组织领导

根据《渑池县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安排,县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马占方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建华、广电局副局长马万智为副组长,教体局、安监局、公安局、农机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马万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大宣传活动的指挥、协调、督办、组织检查等工作。

三、部门职责及工作任务

广电局:全面负责大宣传活动的指挥、协调、督办、组织检查等工作,在县电视台免费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45条次,开办交通安全专栏;制作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新闻、专题片。

交通局:督导客运企业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客运企业坚持每月开展一次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严重交通违法实行曝光制度;在黄花客车站、搬运社客车站院内悬挂至少3条交通安全宣传横幅(其中一条包含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内容),制作、摆放交通安全宣传版面至少4块;对两次以上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驾驶人进行专门教育,并做好记录。

教体局:加强对全县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六个一”: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作文竞赛活动;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光碟播映活动;创建一批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必须制作、摆放一套交通安全宣传版面;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开展一次集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全县校车驾驶人、车主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活动。

公安局:在310国道、247省道对水泥板固定宣传标语进行全面刷写;制作、完善城区交通警示标语;对交通安全示范学校、社区、乡镇、企业创建工作积极予以指导,帮助完善硬件、软件设施;定期深入客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督促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农机局:与培训的农机驾驶人签定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法载人责任书;完善农机驾驶人培训制度、记录;定期深入农村开展农机交通安全教育。

城管局:对城区公交车、出租车车主及驾驶人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组织更换公交车前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各乡(镇)政府:与农用车驾驶人签定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法载人责任书;在辖区国道、省道、县乡道沿线粉刷交通安全内容的墙体标语20条以上;交通安全示范村刷写粉刷交通安全内容的墙体标语10条以上或绘制交通安全漫画,制作示范村建设版面,完善示范村建设有关业务台帐。

安监局等其他职能部门:加强对内部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签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具体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预防和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一名主抓副职,全程负责,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大宣传活动,制定工作细则,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局要会同协办单位制定出台长效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协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将适时派出由广播电视局牵头的督导检查组,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职能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大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牵头部门要严格量化考核制度,制定专项整治考核办法,组织检查考核。

(三)加强责任追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凡发生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由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严格责任追究,对宣传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方案二:大高坪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

为加强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使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普遍提高。为全乡经济建设和全民奔小康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20xx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方案:

一、在乡党委、政府和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以乡长是吴宏东任组长,各村、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王际辉任专干的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和辅导培训教育工作。

二、组建以各村村民小组长为义务宣传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队伍,并明确一名村干部为宣传专干,负责本辖区的上传下达和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

三、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领导小组宣传专干,负责召集村级宣传专干和义务宣传员以及车主驾驶员进行每月一次的辅导培训学习和宣传教育。

四、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干组织机关人员坚持每月一次到各村、组以各种宣传形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

五、乡宣传领导小组利用移动宣传版图,每月到各村的集中聚居住点、重点路段、路口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例展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驾驶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六、在公路沿线主要路段书写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永久性固定标语三幅。

七、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到各村进行督查一次,调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方案三:孙集镇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案

为了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我镇居民的道路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以实施“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载体,通过广泛深入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预防交通事故的能力,达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为我镇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活动中,我镇将针对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农民群众、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集中宣传各项交通法规以及“使用安全带”、“遵守限速规定”、“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乘坐安全隐患车辆”等交通安全常识。通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开办专题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文明出行的社会氛围。力争一年内形成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系统化;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率达90%以上,广大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明显增强,交通事故伤害案件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珍爱生命、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扎实有效地开展,镇政府成立了以孙集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孙忠恩为组长,孙集镇交警中队中队长、孙集镇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珍爱生命、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计划。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从20xx年初开始至20xx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建章立制阶段。(时间:20xx年初)。

2、规范管理、深入实施阶段。(时间:20xx年4月-20xx年11月)。

3、巩固提高、整改验收阶段。(时间:20xx年12月)

(二)、工作步骤

1、在各村、单位、学校指导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辅导课,张贴宣传警示标语,开办交通安全宣传专栏,交通事故图片展览;引导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使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入村、入校、入企业、入户、入耳、入心。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展板等形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以中小学校为重点,每学期由学校组织、派出所参与,对各学校进行二个课时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学校组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经常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益的交通安全活动,通过举办交通知识讲座、演讲、知识抢答赛、征文、漫画等竞赛,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倡导“小手拉大手、安全一起走”的主题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学生共同参与、相互关爱交通安全宣传新格局。

3、以运输企业和农村为重点,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一是营造浓厚的氛围。着手在运输企业、街道村庄悬挂一批宣传横幅、标语,设立一批固定式宣传栏,营造宣传氛围。以中队为单位,车驾管和事故处理部门在办事大厅等地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有条件的地方,播放宣传光盘,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二是在交通管理中发放宣传品。为配合宣传工作需要,加印事故展板、安全挂图、《倡议书》等各类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利用交通整治的契机将宣传资料发放到广大交通参与者手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加强重点单位的宣传工作。深入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客运企业、公路沿线运输企业和中小学校。在“进企业”宣传中,以“四个一”教育形式:即看一部宣传教育片,听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课,看一次交通安全事故宣传展板,安排一次交通安全基本知识考核。对于重点驾驶人,安排民警一对一开展“结对子”跟踪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自律行为,杜绝违法行为。

4、加强对农村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农村机动车驾驶员往往素质较低,违反交通法规的事情时有发生。农机部门要根据农机驾驶人的特点,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要深入田间地头对农机驾驶人实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要发挥农机示范村的作用,以点带面,利用宣传车入户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农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知识水平。农机部门每年要开展2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农机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五、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治本之策,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孙集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各村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二)多方协同,齐抓共管。各部门和各村要主动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解决实施宣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此项工作与创建“平安孙集”活动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监管,确保实效。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领导小组要定期督促检查各部门及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乏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之,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为宣传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村和派出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根据行政村、单位、学校、农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的活动实施方案,完善各项交通安全宣传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体系。各村、学校要按照宣传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加强考核,确保各项宣传工作顺利实施,镇政府将定期抽查督导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地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实现农村居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得到全面加强和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创建目标。

方案四:澳龙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我校决定开展为期一年以“爱路护路、遵章守纪”为主题的交通宣传教育活动,以配合全市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结合我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爱路护路、遵章守纪”为主题,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学校、班级、家庭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增强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平安校园”创建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二、宣传内容

学校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每两个月至少开一次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课,切实加强学校师生管理,增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学校交通宣传教育活动,我校成立校长王宏博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赵洪涛为副组长、其他学校班子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澳龙学校交通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范传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澳龙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至3月)。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以“爱路护路、遵章守纪”为主题制定本校的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二)集中宣传阶段(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

1、按本学校的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突出对我校学生

的集中宣传教育,以爱路护路、遵章守纪和强化自我防范意识为重点,做到“两不漏”,即:不漏一个学生、不漏一个学生家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开展“小手拉大手”宣传活动。通过学生向自己的

家人、亲戚和邻居开展“爱路护路、遵章守纪”宣传,自觉遵守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由一人带动一户,一户带动一片,形成全社会重视公路交通安全,主动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3、开展征文活动。组织全校学生开展以“爱路护路、

遵章守纪”为主要内容的征文活动。通过开展征文活动,使学生懂得“爱路护路、遵章守纪”常识,提高学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学校认真总结本次宣传教育活动好的经验和方法,克服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爱路护路、遵章守纪”宣传教育活动提供范例,为宣传教育活动日常化提供有益的帮助:一是通过“小手拉大手”、“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继续开展了系列活动,增强了学生及家长的“爱路护路、遵章守纪”意识。学校认真开展交通宣传教育“一堂课、一封信、一幅作品、一篇作文”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切实提高学生及所有学生家长意识。二是将放假前对学生集中进行一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课的工作常规化。

五、活动的具体内容

1、配备一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召开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动员会。利用国旗下讲话时间,对全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动员,要求全体教师和学生必须高度重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与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努力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2、教授一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课。开展2次交通安全教育知识讲座。使学生进一步懂得更多的交通安全知识,在思想上观念上引起高度重视,晓之以理,付之实践。

3、建立一个交通安全阵地。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图片宣传展览活动。

4、发放一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各班充分利用课间活动课、午休等时间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有些知识要背熟,学以致用。

5、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禁止学生违章驾车上学,乘坐不合格车辆上学。6、悬挂,张贴一组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各班出好一期交通安全知识黑板报和进行1——2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主题班会。

7、召开一场道路交通安全视频会。分期、分批组织全校学生观看安全教育VCD。

8、开辟一个道路交通安全媒体宣传栏目。在校园内设立交通安全栏(橱窗),展示交通安全法制常识及相关信息。

9、签订一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爱路护路、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爱路护路、遵章守纪”宣传教育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学校要明确小组成员的自身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把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建立机制,常抓不懈。为期一年的“爱路护路、遵章守纪”为主题的交通宣传教育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建立健全“爱路护路、遵章守纪”为主题的交通宣传教育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宣传教育成果,提升全校师生遵守交通规定的水平,减少公路交通意外伤亡事故。

篇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
2016工地现场安全承诺书

工地现场安全承诺书

*****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对承建的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安全投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严格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将按该工程造价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并保证此项经费专户核算,按施工进度使用,同时还自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此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对该工程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现委托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备案号或建造师注册号: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按招投标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3、委派同志(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担任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且保证其每周常驻现场不少于6天.电工,电焊工,塔吊司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允许其上岗作业。(提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6]87号)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危险性较(重)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在施工时还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工作.对危险性重大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本专业工程的高级工程师)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且要有专家组作出书面论证的审查报告.

5、该工程施工前,我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该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做到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性规定要求.职工的伙食,饮水和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坚决杜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和施工场地,道路及施工围墙的设置按《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7、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储备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

8、认真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和用品,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或撤离危险区域.教育施工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性能指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0、所使用的各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自升式)脚手架,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设备)在安装,搭设,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安全性能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安全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

11、认真抓好安全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存在事故隐患下达相应执法文书的整改,复查及回复工作,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违法违规施工.

12、扎实做好该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的维权工作,保证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

我代表公司承诺:严格执行上述内容及标准抓好该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随时接受揭东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6]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16]113号实施的各项行政处罚,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施工企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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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可以撤销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吗(2016-08-18)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条例(2016-08-19)
  •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6-08-19)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2016-08-23)
  •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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