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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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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

一.单选题

1.《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C )日内提交事故报告。

A.40 B.50 C.60

2.《条例》于2007年( B )起实施。

A.5月1日 B..6月1日 C.7月1日

3.事故发生后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B )小时。

A.1 B.2 C.3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 B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5.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应处以( B )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 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6.在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 C )日。

A.40 B.50 C.60

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A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A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 30,7 B.20,5 C.15,3

8.《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B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A. 生产单位 B. 任何单位 C. 安监部门

9.《条例》规定,( A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 一般事故 B. 较大事故 C. 重大事故

10.《条例》规定,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 C )负责调查。

A. 省级人民政府 B.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 县级人民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11.《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B)处理。

A. 上级机关 B. 司法机关 C. 地方政府

12.《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 B )事故调查期限。

A. 计入 B. 不计入 C. 部分计入

13.《条例》规定,( A )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A. 事故发生单位 B. 事故责任人员 C. 事故处理人员

14.《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事故为( B )。

A. 重大事故 B. 一般事故 C. 较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15.《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事故为( A )。

A. 特别重大事故 B. 重大事故 C. 较大事故处

16.《条例》规定,( A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B. 安监部门负责人 C. 有关部门负责人

1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B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A. 其主要负责人 B. 其负责人 C. 其有关人员

18.《条例》规定,( A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 特别重大事故 B. 重大事故 C. 较大事故处

19.《条例》规定,( B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A. 安监部门 B. 事故发生单位 C. 有关部门

20.《条例》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A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中介机构 B. 事故调查人员 C. 事故单位

二.多选题

1.《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政府、( ABCD )组成。

A.安监部门 B.监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工会

2.以下( ABC )为重大事故。

A.27人死亡的事故 B.60人重伤的事故 C.直接经济损失为0.6亿元的事故

D. 7人死亡的事故

3.《条例》不适用于以下( AB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A.核设施事故 B.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C.煤矿生产事故 D.钢厂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4.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 ABCD )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简要经过

C.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D.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以下(ABC)单位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A.事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国家机关 D. 国防科研单位

6.《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以下( ABCD )方面进行规定。

A.事故报告责任 B.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C.事故报告内容 D.事故受理值班制度

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 ABD )。

A.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B.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C. 继续生产 D.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的行为有( ABC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D.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9.《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C.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0.《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C.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1.《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C.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2.《条例》规定,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BCD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C.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13.《条例》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BCD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C.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4.《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组织调查的

C.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5.依据《条例》规定,下列( ABCD )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C.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判断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2.某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2人,重伤7人,该事故按级别划分为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个事故等级。(×,4个级别,缺特别重大事故级别)

4.《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依照《条例》执行。(×,不依照)

6.自《条例》施行之日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7.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条例》执行)

8.《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90%的罚款。(×,处以年收入40%~80%的罚款)

9.《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10.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火灾、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也须依照《条例》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篇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试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试题

一、多项选择题(漏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 起施行。

A. 2007年3月28日 B. 2007年5月1日C. 2007年6月1日D. 2007年6月10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A、1小时B、2小时C、3小时D、4小时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等级:

A. 1个 B. 2个C. 3个 D. 4个

4、根据条例,事故具体可分为 。

A. 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特别重大事故 D.重大事故

5、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 3 5000 B. 1 5000 C. 3 3000 D. 1 3000

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 1 市级 B. 2 市级C. 1 县级 D. 2 县级

7、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至100%的罚款。

A. 100万元 30% B. 100万元 60%C. 50 万元 30% D. 50 万元 60%

8、根据条例,若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A. 10万元 30% B. 5万元 30%C. 15万元40% D. 10万元 40%

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D.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10、事故调查组应由 组成。

A. 公安机关及工会; B.监察机关C. 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1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2年B、3年C、4年 D、5年

13、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B、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C、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D|、借机打击报复的。

14、 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A、国家机关B、事业单位C、人民团体D、企业

1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 指定。

A、人民政府B、安全生产监督部门C、监察部门D、公安部门

1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日。

A、30 60 B、60 30 C、30 30 D、60 60

1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8、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A、县级B、市级C、省级D、区级

19、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A. 迟报 B. 漏报 C. 谎报 D. 瞒报

20、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部门决定。

A、安全生产监督 B、工会C、监察D、公安

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事故调查组应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3、事故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事故等级是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8、根据条例,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9、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3、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7、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8、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

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2016工地现场安全承诺书

工地现场安全承诺书

*****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对承建的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安全投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严格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将按该工程造价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并保证此项经费专户核算,按施工进度使用,同时还自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此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对该工程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现委托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备案号或建造师注册号: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按招投标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3、委派同志(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担任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且保证其每周常驻现场不少于6天.电工,电焊工,塔吊司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允许其上岗作业。(提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6]87号)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危险性较(重)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在施工时还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工作.对危险性重大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本专业工程的高级工程师)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且要有专家组作出书面论证的审查报告.

5、该工程施工前,我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该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做到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性规定要求.职工的伙食,饮水和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坚决杜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和施工场地,道路及施工围墙的设置按《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7、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储备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

8、认真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和用品,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或撤离危险区域.教育施工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性能指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0、所使用的各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自升式)脚手架,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设备)在安装,搭设,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安全性能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安全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

11、认真抓好安全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存在事故隐患下达相应执法文书的整改,复查及回复工作,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违法违规施工.

12、扎实做好该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的维权工作,保证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

我代表公司承诺:严格执行上述内容及标准抓好该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随时接受揭东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6]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16]113号实施的各项行政处罚,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施工企业(盖章):

年月日

篇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2016街道安全生产承诺书

街道安全生产承诺书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负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石岩街道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我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政府及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二、确保安全资金的投入,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佩戴、使用;持续完善设备防护设施,定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齐全,认真做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工作,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定期做好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季节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安全先进典型。

六、及时组织人员加强生产事故防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本单位公布事故处理情况,教育全体职工,坚决落实事故批复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整改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投保,对事故死亡人员的赔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社区工作站与承诺单位各一份。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篇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
2016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为使安全承诺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年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内容要求,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以及每一个职工。

二、积极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灯具,疏散通道畅通。

三、定期组织职工全面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从业人员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事件。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检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杜绝日常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盲目作业“三违”事件的发生。

六、如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立即停产整顿,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一式两份,本人和城阳街道大北曲西社区居委会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与规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和规程在生产过程中的贯彻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职工。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及进入罐釜、壕池、管道等场所作业的制度。

三、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搞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与技能。加强本单位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七、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九、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禁违规装卸、运输。

十、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一、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此承诺书接受企业职工及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

xx-xx年xx月xx日

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加速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2016-08-16)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可以撤销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吗(2016-08-18)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条例(2016-08-19)
  •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6-08-19)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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