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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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制度
篇一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有八项;
1、《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本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4、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选举、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7、审议和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8、否决和修改村委会不当的决定和决议。
二、村民会议议事程序。村民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分会前准备与会议讨论决定两步进行。会前有党支部、村委会将需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共同协商统一思想,交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村民会议议事原则。一是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是保证完成上级任务的原则;三是符合多数村民利益的原则;四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五是形成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的原则。
村民会议决定讨论的事项,应当召开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新店乡青山子村村委会
二00九年三月十五日
篇二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委员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五)撤消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具体是: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及使用。
4、街道、农田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议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议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议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议案。
7、宅基地的使用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