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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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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篇

【合同法】案例小抄版 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

一、目录(共44题,后有页码) 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7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1 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简称乙方)--------------------------7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1 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7 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1 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某站托运10辆汽车--------------------7 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场发出一份传真-----------------------1 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台-----------------------------------7 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备-----------------------------------2 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7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2 买卖合同-----------------------------8 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41.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8 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 42.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

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8 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食用色拉油的设备,-------------------2 43.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

9.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定,甲卖给乙4头牛--------------------8 法院起诉。

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2 44.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试分析:

10.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8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

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 效力?

份丝袜供应合同。---------------------3 二、题目、答案: (2)为什么?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答题要点:

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3 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

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力。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3 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

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3 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3 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

16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3 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瓶。 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4 试分析: 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18.1999年10月11日,(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务。

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4 (2)法院应如何处理?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

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答题要点: 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4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

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一份服装加工合同---------------------4 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4 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

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4 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合同----------------------------------------------------5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

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5 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

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合同-----------------------------------5 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试分析:

26.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签订买卖铁轨合同-----------------------5 (2)为什么?

27.曹某和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3)此案应如何处理?

某家作客------------------------------5 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答题要点:

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人北京一学校上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5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

29.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准备搬家------------------------------6 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

30.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 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借款合同------------------------------6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3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6 (2)应如何处理?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

3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答题要点: 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融资租赁合同-------------------------6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33.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6 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

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

而乙合同自然没有成立。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诺,合同不成立。 5吨荔枝的问题,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

(32001年1月1日必须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

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

5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6000

:::星 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炊事员有限,

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

程中,机器出现故障。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 试分析: 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甲方

(1

律依据?流,电大就业指导等。5Q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

(2书面合同, 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

第36)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

(3)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问题,

方可以请求换货;

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同不成立。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6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他若以乙方名义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合同法第48条。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私下代表乙5吨荔枝外,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但是,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对乙方不发10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

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CD机,价格定为2598元。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2598元写为598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CD机物美价 1196元购买了两台CD就按照合同法4000元,传真,故判决10 由于赵某用信用CD机货试分析: 4000元或退回CD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

(2)为什么? 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答题要点: 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1)法院的处理正确。 4000元或CD机。

(2)因为前10国

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 到达受要约人(乙方)在还未开工时,

方),20

甲乙双方买卖10

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答题要点: 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司的放弃债权行为。photo 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的,有法律依据的。

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

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 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j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必须具备什么条件?photoi

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答题要点:

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权。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星魂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国内电视大学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试分析:*\(H6p/] i 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理?,z+H"m3?$G/S$@ 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任? 试分析: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电电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1)乙单位是否违约?!y&u(E0d,E!|*}:H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任? (2)为什么?: 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国内答题要点: 答题要点: 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国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1)乙单位不违约。 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不符合约定。

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全部货款有理。国内电视大学学 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电 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 答题要点: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 试分析: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判决的依据。photoiF 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国 答题要点: 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第63条的规定。 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权?为什么?

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张。 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m9E& 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互为对价给付。 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电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镀零配件。至1999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达9万余元,同时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2000年5月,乙方更名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为市汽车制造厂。甲方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

力。 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00年8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有纺织厂于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电试分析:2000年4月15日前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P (1)我国《合同法》装厂县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2)根据法律规定,某市汽车制造厂是否应承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 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货有一定困难,请求暂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3)此案应如何处理? 缓履行,服装厂因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答题要点::::星 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76条对此做了明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5月10日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前履行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试分析: 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2)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什么? 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2000年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5月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何处理。电大答案 应由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承担,汽车制造厂以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答题要点: “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织厂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纺织厂应当接受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也是违法的。- 试分析:

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3)汽车制造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 (3)纺织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生效力。 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答案要点: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 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厂迟延主要债务,在服装厂催告后,在合同履行18.1999年10月11日,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纺织厂有权解除合同。 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定解除权应当如何履行的问题。依照《合同法》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本案中,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服装厂在解除合同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自解除的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同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3)纺织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据法律有关试分析: 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试分析: 失。

实现?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n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

答题要点: 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3)此案如何处理? 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答题要点: 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从甲商场开设销售专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据。 租赁期为一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付一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场,称用应受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万元抵消其4月至7月的租金。

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试分析: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答题要点: 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2)为什么?

(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答题要点:

关规定。该按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相互抵消的法律规定。抵消,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款的诉讼请求。

自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冲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意思表示。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由。 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3)本案如何处理?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答题要点: 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务,互享债权,彼此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依据是《合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月起诉时提出结清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互相抵消的立的前提下,乙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消。 时,又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过,所以,铁道工程局为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 方的设备损失,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履行付款

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义务,应承担这一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合同,双方约定有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10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输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27.曹某和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剩余的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陈某见状对曹某说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试分析: 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某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试分析:

如果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同?

而不履行合同? 偿。张某诉至法院。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题要点: 试分析: 答题要点: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合同是赠与合同。 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2)此案应如何处理?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黄豆30吨,现黄豆只能供应10吨,所以油料厂答题要点: 《合同法》上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同生效条件,即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次,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承担违约责任。

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违【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人北京一学校上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对自车。 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 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儿子的生活,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履行合26.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钱某在感到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材厂每季度卖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给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问题:

合同。 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 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为什么?

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铁道工程局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2001年6月,钢材厂起诉法院,请求判决铁道什么?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增多,天然气供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答题要点:

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高价气。乙方为追求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减少试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二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1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

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2

3.答题要点: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甲多年在外国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评价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

(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5. 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请问:(1)8月28日,中国家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定交货?(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4)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

答案: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3

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

6.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边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

2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

3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

7. 初三学生刘晓15岁,相貌成熟似20岁,在东风车辆商店购买大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一万五千元,双方已完成交易。刘晓的父亲得知后,表示反对,遂找到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回答如下问题。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合同效力如何?

(3)刘晓的父亲是否可以向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

款?请说明理由。

答案:1、合同成立,因为买卖合同交付即成立 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刘晓系限制民事权利人,无权处理大额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成立要看其监护人是否追人合同效力。

3、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因为刘晓的监护人有权不认可合同效力,合同归于无效后应返回原状。

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

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合同法不适用于( )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

4

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16.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 )

A.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B.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C.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D.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

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1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

A.丙承担违约责任 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19.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 )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2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21.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取( )

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

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则

2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 )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23.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 )

A.应当通知债权人 B.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D.不必通知债权人

24.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

A.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

B.只能转移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 C.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发生

D.不包括企业合并的情形

2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

5 分)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26.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7.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 )

A.吴某承担 B.王某承担 C.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2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

A.可以附条件 B.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2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 )

A.合同的变更 B.合同的消灭 C.合同效力的中止 D.合同的解释

30.甲要购买德国制造的照相机,1999年10月2日,甲在乙店的柜台中发现一架照相机,柜台的标签上产地一栏注明的是“德国制造”,甲向乙店售货员丙询问产地时,丙明确告知该照相机的产地是“德国制造”,甲遂购买。1999年10月7月,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照相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相机系美国制造,2000年10月10日,甲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要求乙店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A.乙店必须办理退货,因为乙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B.乙店有权不退货

C.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换货 D.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折价处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 )

A.直接适用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规定 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

C.应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 D.应该参照合同法以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

E.只能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2.合同权利的效力有( )

A.请求力 B.执行力 C.依法自力实现 D.处分权能 E.保持力

33.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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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三篇

1: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特种钢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案: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分)

2.《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分)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

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2分)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2分)

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分)

2: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3分)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分)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5分)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3分)我国《产品质量法》

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4分)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

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案: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4分)

(2)依据《合同法》第1O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分)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4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4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4分)

4: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答题要点: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2分)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3分)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3分)《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分)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2分)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3分)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3分)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2分)

5: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

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2)并说明理由。

答案: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3分)

(2)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4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2分)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4分)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3分)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分)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答案:答题要点:

(1)法院的处理正确。(3分)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7分)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5分)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5分)

7: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合理,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发去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除购买10吨外,再多购买5吨荔枝,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

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答案:(1)法院的处理正确。(2分)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4分)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3分)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3分)

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4分)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4分)

8: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答案:答题要点: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3分)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3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3分)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3分)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分)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4分)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2分)

9: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

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分)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3分)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分)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3分)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3分)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3分)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4分)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四篇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 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 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 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 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 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

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

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6)若钱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

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

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依侵权,钱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案例四.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

力未定。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所有权?为什么?

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戍,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v

该定金条款部分有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五: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属于不定期合同,租赁的期限可随时解除。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出租方有通知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期限(2~3个月)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由乙承担。法律规定,出租方的义务有:①确保房屋本身是自己的②确保房屋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虽然案例中乙已告知甲,但不能免除乙的维修义务。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无名合同关系。适用:赠与合同。

由丁出。属于劳动服务合同,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雇员在工作期间,雇主应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完全免费合同,甲不存在连带责任)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装修费用由甲承担,但甲也不能免除租金。(法律规定不允许承租人改变主体结构)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没有权利。因为损失是由于甲的过错造成的,乙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丙是共同承租人,戊是债权人,则丙享有优先权,可以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丙可要求戊返还别墅钥匙,返还原物。

案例六. •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

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与人身权有关的代位权利都不能行使,可自诉)

运输合同案例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正确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根据《合同法》第297条的规定,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即使是对于无票旅客,承运人也应当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五篇

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论)

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

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1)由乙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 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 牛3已交付于乙, 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 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 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赠与后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曾经保证彩电没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不承担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4、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6、可以撤销。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75万元,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该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

分析:

1. 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例当事人之间的借款非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 不合法。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3年,应当在每满一年时支付。

四、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限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的同意?为什么?

6.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

1. 合同部分无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 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不合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 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 正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五、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装修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胜捷公司为佰斯公司A楼阳台安装铝合金玻璃窗90个。主要原材料铝合金、茶色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了胜捷公司,胜捷公司将材料放在工地临时材料库中。5月22日,胜捷公司发现前一天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发现被盗后,胜捷公司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购买这四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原材。

经查,这4个窗架均为仅有一半已经固定在阳台上,尚未装上玻璃,盗贼从外部卸走。4个铝合金窗架价值2000元。佰斯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胜捷公司赔偿,而胜捷公司认为被盗的4个窗架已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装阳台上窗架,因此被盗窗架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对此佰斯公司认为:合同规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既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担损失。

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答案:

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而胜捷公司认为4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

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

六、商人胡某在波浪仓库寄存一批电话机5000个,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2000年7月19日至9月5日期间保管,胡某不定期取走。9月5日胡某取走最后的电话机,并支付保管费1200元。” 9月5日,胡某前来取最后的1000台电话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胡某认为自己的电话机实际是在7月29日才到J市,晚上才入波浪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00元。波浪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胡某电话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胡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胡某自已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胡某认为波浪仓库位于火车站,业务繁忙,波浪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支付1000元保管费。波浪仓库于是拒绝胡某提取所有电话机。

问题:

1、你认为胡某要求减少保管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波浪仓库在胡某拒绝支付足额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如果可以,波浪仓库是否可以留置所有电话机?

答案: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成立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即“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主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但本案保管人明显过多留置了寄存人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2016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六篇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案情]: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二 [案情]: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2016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七篇

合同法经典案例一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合同法经典案例二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合同法经典案例三

2016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2016劳动合同法46条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八篇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

种观点激烈交锋。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本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J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我们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起到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例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在本法施行后,劳动者仍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

2016劳动合同法纠纷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九篇

案例一:

宾馆经营不善面临倒闭

陈阿姨(化名)是萧山某宾馆的保洁阿姨,最近宾馆生意越来越差,老板决定将宾馆结业,改做别的生意。

结业前,老板给包括陈阿姨在内的所有宾馆保洁员,一一支付了几千元经济补偿金后,与她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可陈阿姨认为,经济补偿金太少,且自己并非自愿解除合同,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经监察部门查处,认定宾馆老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分析

宾馆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宾馆没有和员工合意变更过劳动合同,显然裁员是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同时,宾馆也没有提早30天与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员方案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二:

工厂迁址外地

杭州某企业因遇政府拆迁厂房,整座工厂要迁址到别的城市。企业虽为员工配备了班车和宿舍,但员工认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杭州,合同未到期,因此大多不愿去新厂工作。

企业因员工没有及时到新厂上班,以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愿支付补偿金。

分析

企业的搬迁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况:

1.若企业搬迁属于政府强制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企业的搬迁可以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单位可提早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若企业拆迁只是租房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近距离搬迁,则不应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员,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企业搬迁但给职工配备了交通、住宿等措施,未实质上增加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只能认为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足以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如果,员工不到新搬迁场区工作,则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本文第二个案例中员工被解除合同并不违法。

案例三: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

某企业以内部需要调整岗位为由,向员工发出通知,约定企业和员工协商变更岗位。但协商变更岗位,需员工提出新岗位要求,并经企业双向选择后,予以确定。若双方未能就新岗位双向选择成功的,企业将于1个月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大部分员工因未能和企业达成变岗协议,企业于1个月后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不能作为认定为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该企业因企业管理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岗位,在和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岗位的变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的单方面提早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隐含的概念是应当尽可能使得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因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的企业裁员行为,必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也就是说,缺少了这道程序,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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