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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13    阅读: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一
《财政补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政专项拨款是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某些企业拨入的专项用于某项目研究的拨款。账务处理总体思路:首先,在收到财政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其次,在该拨款项目研究完成后,属于费用支出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份转作资本公积。

由于实务中企业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同时执行存在矛盾。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之所以收到财政专项拨款,是因为企业承担了国家或者是地方的专项的科研项目,因此企业会成立一个专门的科研项目小组来从事这项科学研究工作,对于这个科研项目小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以及为科研项目进行科学实验而采购的一些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直接人工与费用,都应当从专项财政经费中列支,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这是企业只承担单独一个科研项目的情况,而实际工作当中不仅有承担一个科研项目的情况,更多的时候还会同时承担几个科研项目,而这些项目组的工作人员往往是相互交差的并且是不固定的,同时这些企业自身还有许多不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对于他们的工资以及办公费、差旅费等综合性的费用分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比例在各项目之间分配就不能适用了,因为财政资金要求专款专用,财政局或者国家审计机构来企业进行专项财政拨款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核销时,他们都不承认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或者待摊的成本与费用,他们严格要求专款专用,并且要求使用收付实现制,计提与摊销的费用一律不算。在这里企业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会计制度要同时执行。而财政、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检查、核销人员也都是按项目派出,并且他们又都是各管一项,并且不允许此项专项资金与其他项目交差,这样就给企业的会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对于专项科研项目应应承担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这些公共的费用,只有能直接对应到各个项目的才能冲销专项经费,对于科研场所的房屋以及企业自有仪器设备的折旧等等都不能作为专项经费的减少项目列支。因专项科研项目需要而采购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直接冲减专项经费,同时因为采购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企业要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而对于科研项目中因实验而生成的存货资产,并且具有商品价值的,企业应作为存货入账,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实务中对于财政专项拨款的收付实际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如下:

一、企业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 ×××项目

二、专项拨款实际实用时的会计处理

1.在支出对应专项项目的人工以及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时: 借:专项应付款 —— ×××项目

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银行存款(包含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项目审计、核销时要求专款专用,所以耗用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最好单独采购并且直接冲销专项财政拨款)

2.专项研究项目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 ×××项目 贷:资本公积

无论是在专项研究项目进行之中还是在项目完成之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都应视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处理。

3.而对于专项研究中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货 贷:资本公积

三、财政专项拨款的核销

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未上缴财政的,应视同财政性补贴收入,转入“补贴收入”科目计征企业所得税。

备注:不确定的地方:所得税影响,1.科研费可按150%抵减所得税,这里看不到研发费科目。2.财政补贴没有直接做收入,冲减的成本、费用,不知所得税是否允许。

缺点:所得税那不确定,需要虞总最终把关。优点,对当期利润波幅影响不大,可以清楚的看到专款专用。

(这是我个人对专款专用账务处理的理解,有可能完全不对,还请虞总指教)

李思凡

补充资料:2331 专项应付款与5203 补贴收入科目对比

23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5203 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二个方案

1收到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科目有疑问)

2原材料领入

借:研发费-A

贷:原材料

3研发部分差旅费、路费、测试费、办公费

借:研发费-A

贷:现金/银行存款

4折旧

借:研发费-A

贷:累计折旧

5研发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等

借:研发费-A

贷:原材料等

6计提工资

借:研发费-A

贷:应付职工薪酬

7生产出成品

借:库存商品

贷:研发费A

缺点:看不到专款专用,优点:常规的所得税模式,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二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方法2014》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余府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㈣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㈣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四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局xx分局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乡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五
《政府补助资金管理规范》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六
《项目资金管理及税务实施计划》

安庆市体育中心工程

项目料具及设备 管理实施计划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庆市体育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2年7月20日

项目资金管理及税务实施计划

第一部分、资金管理计划

一、资金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以收定支、收支两条线、有偿使用

二、资金管理范畴

资金是指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三、资金管理机构

项目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为具体资金管理事务的实施部门。在公司资金部的指导下完成各项指标。

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现金管理

1、现金的使用范围: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个人各种劳务报酬;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包括抚恤金、丧葬

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向个人购买地材及其他物资支付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2、按照公司要求对库存现金实行额度控制,项目部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为10-20万元。

3、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除备用金以外,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4、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做凭证后收付现金,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

5、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支付往来等。

6、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超额度保留现金。

7、现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据或发票,当天收入当天存入银行。

8、因采购零星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可支付现金。

9、出纳人员每天编制现金盘点表,由出纳人员、复核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若发现账款不符时, 要向主管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0、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回资金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

2)、银行账户的管理:

1、账户的开设按局规定执行,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以个人名义开立用于公司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2、会计人员应做好银行对帐工作,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

3)、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1、设置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备查账。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承兑人、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等。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账内逐笔注销。

2、应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 票据的管理。

1、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2、作废的票据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3、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

4、对于使用完毕的收据应交回资金部统一管理。

5)、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时,操作人员按授权进行业务处理,并不定期修改密码,以保障资金安全。

五、资金支付程序及职责

1)、材料款支付程序及职责

1、对于五万元以上材料款的支付,项目合约采购部要提供根据审批的资金需求预算填写的供应商付款申请表,按表上的内容填写完整,签字手续齐全后报合约采购部,合约采购部按材料采购合同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填制项目供应商付款审批表,并经公司资金部、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签字齐全后交资金部付款。

2、对于五万元以下零星材料款的支付,由项目合约采购部门填写项目零星材料付款申请表,签字手续齐全后由项目财务部填制项目零星工程(材料)付款审批表汇总上报公司,经资金部,经总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支付。

3、公司集中采购的材料款的支付,由合同采购部提出申请,经资金部、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支付。

4、项目部(合同采购部)作为材料款的支付申请人,对材料款的支付是第一责任人,公司合同采购部负责落实项目材料的采购是否按计划、材料是否进场、项目部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按合同支付,资金部负责落实是否贯彻资金量入为出的收付原则。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七
《如何进行科技项目经费审计》

如何进行科技项目经费审计

2013-07-10 16:35 来源:刘克文 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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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说,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不规范,甚至有些管理人员挪用科技项目经费,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通过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揭示科技项目经费的运行情况,对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此,笔者将详细介绍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审计程序

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程序如下: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科目的基本情况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科技项目的基本情况,着重了解科技人员人数及知识结构、研究方向、课题、专利及科技查新报告,了解被审计单位取得各科技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阶段性(如小试、中试、结题)报告。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是否专户管理、专户存储

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对科技项目经费是否单独设置账页核算、实行专户管理。

索取科技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的计划,将科技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的计划与被审计单位明细账页核对,审查经费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到位,有无少拨科技项目经费,是否全部作“专项应付款”入账、是否专户存储。

(三)审查有无转移科技项目经费

审查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科技项目经费。审查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明细账期末余额是否一致,着重对“未达账款”进行调整,追根溯源,确保科技项目经费的安全完整。审查有无专户银行对账单上有而银行存款明细账无记录的往来业务。如果存在被审计单位专户银行对账单有资金进出,而账面未作处理,或只在账面的“银行存款”科目一进一出的情况,则存在转移科技项目经费的可能。应详细审查往来款项,追查资金去向转回配套资金。

(四)审查有无改变经费用途和改变开支标准

审查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有无改变经费用途。对照科技项目合同书及《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设备购置明细表》,详细审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是否为与科技项目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有无借科技项目经费“搭便车”,列支应由管理部门负担的差旅费、各项补贴费等;有无列支与科技项目经费无关的费用,用于建办公室装修、购置办公设备及用品,列支招待费、礼品、旅游费、出租车费用;有无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有无发放与上述科技项目无关的勤杂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补贴。

审查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专家咨询费中,高级职称人员是否在800元/人/天以下,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5%。

(五)审阅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审查对外拨出的协作费是否有协作合同;会议费是否有明确的内容、规模、会期、参加人员及记录;差旅费是否目的、路线不明或时间、日期不详;购买材料有无明细清单及验收证明;有无个体经营户劳务收据;有无白条列支;有无不属于《科技项目合同书》期间的发票;有无提取尚未发生的费用;有无专家咨询费无专家签名表;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有无经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审核,配套的间接费用是否经财务部门批准。核对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的准确性,入账的及时性。

(六)审查科技项目经费结余的账务处理

审查《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与项目的实际支出是否一致。审查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审计方法

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方法如下:

(一)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必须与财务收支工作相结合

有的被审计单位没有建立专账,而是在其他应付款或管理费用中核算,只有将科技项目经费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机结合,才能分清专项应付款支出与经营支出,确认管理费用与科技项目经费是否存在串通使用,经营支出是否挤占了科技项目经费。

(二)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必须与效益审计相结合

在科技项目经费审计的同时,必须结合考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检查研发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项目应用以及市场前景,着重检查项目实施期间已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新增税利。通过审计,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给予客观的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风险评估

审计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科技项目经费未设专户管理。科技项目经费没有设专户或专门账页单独核算,与本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混淆;二是虚假配套。在分期补助方式下,虚走一笔账,将银行借款或其他应付款调入专项应付款作为配套资金,套取科技项目经费后,又原封不动地转回原科目;三是通过往来科目转移科技项目经费,借给关联企业、项目负责人借支或用于非科技项目;四是任意扩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列支与科技项目经费无关的费用;五是超标准列支科技项目经费;六是从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七是虚开发票、虚报支出,套取科技项目经费。

为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减少资金风险,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封闭运行,政府在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要把好如下“三关”。

一是把好项目立项关。科技部门每年要提前安排下一年度的科技项目指南,并对项目进行调研和论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然后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把好手续完善关。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计划,并附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用款协议,必要时要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然后进行资金拨付,从而为资金的安全运行提供法律保证上。

三是把好事后监督关。1.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完工时要对项目的安排和使用进行决算,并填制决算表和分析报告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验收。2.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科技资金进行跟踪监督,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按资金使用合同及时清收到期的资金,对有偿拨款不能按期偿还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查明原因,并要求用款单位及时提交用款延期申请,续签用款协议,以减少资金的运行风险,3.审计部门要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1。滞留经费、延缓拨付。有的主管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对于财政拨付的科研资金,未能及时安排拨付,将资金滞留在主管部门,从而影响了科研项目的正常运作。如20xx年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安排某市项目款299万元,当年项目款已全部拨付给市科技局,而市科技局实际只拨付229万元,尚有70万元未拨付,滞留金额占项目款的 23.41%;某区科委20xx年在到位的项目经费69万元中,实际只拨出 46万元,尚有23万元未拨付给项目单位,滞留金额占项目款的 33.33%。

2.挤占经费、挪作它用。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大量的科研经费,履行着分配、安排科研经费的职责。但是,有些科技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左右科研经费的分配,并从中为自己谋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管部门通过挤占科研经费弥补自身的行政经费不足,如在主管部门设立的课题中列支了与课题无关,本应由行政经费开支的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等内容;二是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处室挤占基层科研单位的课题经费,在科研单位的课题经费中列支了本应由科技主管部门负担的差旅费、各项补贴费等,而基层科研单位为了今后能争取到课题经费,不得不违规列支与他们无关的费用。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一些基层科研单位自身也存在挤占挪用现象。如由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与某电子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微型条码打印机系列产品”项目,该项目资金30万元,被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挪用于大楼基建20万元。

3.虚设课题、转移资金。有些部门为了获取科研经费用于自身的日常开支,采取与基层科研机构相互串通的办法,由科研单位申报课题取得科研经费,而后将科研经费从申报单位转至这些部门。如我们在审计某研究院的科技专项经费时,在支出中发现有一笔专项经费转至某协会,随后审计人员跟踪审计该协会,经核对查明,这笔专项经费系研究院虚设课题,取得经费20万元后,除了留下部分手续费外,余款18.5万元全部转至该协会,用于协会的各种补贴、餐费等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4.未按合同使用经费。按照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及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科研单位在申请科研经费时,必须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合同中对经费的使用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科研单位的经费使用往往超越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在审计抽查中发现部分基层用款单位存在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单位的人员经费开支,不符合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开支范围。

5.计划安排不符规定。有的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计划时,未按三项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擅自将非科研项目的经费夹带安排,使得项目计划缺乏严肃性、科研经费预算失去真实性。如由某中心承担的“马尾松营养高效基因型选育林的研究”项目,当年经费安排37万元,科技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合同拨款用途的其他费用下夹带安排某县科技扶贫款30万元。某大学的“重大项目立项评估”项目拨款7万元,实际是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处用于开支重大项目立项评估会议费,并非科研项目。

6.监管不力、影响效益。科技主管部门不仅履行着科研经费的分配职责,而且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承担着监督管理的义务。从这几年的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科技主管部门只重视资金的分配,却忽视了资金的监管,甚至出现“一拨二转三不管”的现象。有的项目没有及时组织验收;有的没有认真执行项目追踪反馈制度,经审计抽查发现有部分上年安排的计划项目,资金也已拨款到位,但至次年末仍未使用;对项目用款单位没有做好资金使用情况

的检查和监督,导致部分基层用款单位存在挤占、挪用科技专项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制约了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有的项目单位因倒闭而直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八
《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及税收规定》

补贴收入

概述

补贴收入是企业从政府或某些国际组织得到的补贴,一般是企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定额补贴。我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接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补贴收入”账户。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到期末时,将“补贴收入”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中去。

核算内容

1、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收到的税费返还或财政补贴款等。企业应设置“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发生的补贴额,并按补贴的具体项目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2、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1)收到先征收后返还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

(2)国家按规定给予企业的销量或工作量定额补助借:应收补贴款贷:补贴收入

(3)收到专项财政补贴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

会计处理

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 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

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属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 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 3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误区:

误区一

“补贴收入”还要缴税?

一般人会认为,补贴是国家给予的照顾性收入,似乎与纳税沾不上边。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

被确定为免税收入,为何还要补税?

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当然不用缴税,但是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没有把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项目剔除的话,这一部分支出应调增应税所得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在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否则会受到税法处罚的。

5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九
《资金管理》

项目补助资金是否设置项目账篇十
《2013年甘肃省会计继续教育《新事业单位会计》限时考试答案3》

甘肃省2013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考试

试卷类型:限时测试试卷 考试时间:150分钟 查看成绩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共设置的会计科目个数为( )。

A.28个

B.38个

C.48个

D.58个 A B C D

【正确答案】:C

【解析】: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共设置了48个会计科目。

2.下列项目中,关于存货的清查盘点,说法错误的是( )。

A.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半年至少盘点一次

B.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C.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市场价格均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D.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A B C D

【正确答案】:A

【解析】: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3.下列项目中,关于将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说法错误的是( )。

A.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B.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C.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D.收入支出类科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等科目 A B C D

【答案错误】 ×

4.下列项目中,关于“应缴税费”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

A.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要通过本科目核算

B.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C.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D.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A B C D

【正确答案】:B

【解析】: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5.下列项目中,关于“事业收入”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

A.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有贷方余额

B.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C.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D.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A B C D

【正确答案】:A

【解析】: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下列项目中,关于“累计折旧”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

A.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B.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要考虑预计净残值

C.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D.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A B C D

【正确答案】:B

【解析】: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7.下列项目中,关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说法错误的是( )。

A.本表反映事业单位某一会计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

B.本表“上年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本年数”栏内数字填列

C.“本年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金额

D.“本年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支出的金额

A B C D

【正确答案】:D

【解析】:“本年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财政补助支出金额。

8.下列项目中,关于“经营支出”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

A.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B.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C.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所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D.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A B C D

【正确答案】:C

【解析】: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9.下列项目中,关于收入支出表中“事业类支出”项目的填列方法,说法错误的是( )。

A.“事业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的资金发生的各项事业支出

B.“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C.“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D.“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A B C D

【正确答案】:A

【解析】:“事业支出”项目,既反映财政补助支出,也反映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发生的各项事业支出。

10.下列项目中,关于将原账中净资产类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说法错误的是( )。

A.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B.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C.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D.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A B C D

【正确答案】:B

【解析】: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判断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4分,共60分,你认为正确的用"√"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 )

对 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

2.事业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下同)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事业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下同)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3.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将待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取得成本,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

对 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将待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4.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处理方法,即直接计入支出。( )

对 错

【答案错误】 ×

5.“年末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截至本年末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余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

对 错

【答案错误】 ×

6.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对 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7.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长期投资的成本,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长期投资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8.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9.“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1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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