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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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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一
《行政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及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司机接不到办公室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可经领导批准直接出车,事后通知办公室)。局领导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或下乡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其他人员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下乡需要用车时,应提前一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司机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执行非领导交派任务的,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费用和后果均有司机自负。

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一律凭所购买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长途加油例外(300公里以上),否则,油款一律不予报销。

四、司机每天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迟到或领导安排出车而不能及时出发的扣发当天考勤费。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要将车辆锁好入库,坚决杜绝私自将车辆开出。否则,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机自负。

五、坚守工作岗位,有事要请假,严禁无事到其他办公室聊天。

六、司机在执行任务期间,杜绝饮酒,杜绝酒后驾车。违者一次罚款三十元,期间若发生不良后果,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七、司机要坚持“保修并重”、“预防为主”和“保养重于维修”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自己车辆的保修工作,禁止该修不修和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错误做法。因使用不当或不按制度规定保养车辆而支出维修、罚款等一切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所有维修项目要先打报告,500

元以上的维修需报局长办公会批准,500元以下的维修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局长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修理,办公室统一结算。

八、司机应对本人所驾驶车辆认真负责,精心爱护,并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九、禁止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驾驶员私自让其他人驾驶车辆,或私自出车,如发现一次,对非驾驶人员和该车驾驶员各罚款50元,若发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十、驾驶员要自觉遵守规章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出车。一经发现私自出车罚款50元,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者除批评教育外,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十一、减少私人用车,严禁打着公事旗号办私事用车。特殊情况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安排。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二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

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编制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

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

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

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 车辆购置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

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 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 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 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

(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

(四)其它。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

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的购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编制内,购置更新越野车和轿车的,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每辆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超出部分由购置和更新车辆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的单位,优先安排购置车辆。

第四章 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费用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审验费等。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量大小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分为五类:即县委、县政府正县级为一类;县人大、县政协正县级,县委、县政府副县级为二类;县人大、县政协及县委常委副县级为三类;乡镇、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为四类,事业单位为五类。

第二十条 车辆费用标准核定为五类,经费按不同类别分别核定。

第二十一条 编内车辆费用按不同类别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公检法司车辆费用因已包含在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内,另外不再增加车辆费用。

第二十二条 编外车辆费用财政一律不承担费用。

第五章 单位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 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各单位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公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借车,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由专职驾驶员统一领油、维修、持有手续、承担责任。如有临时安排,其他部门用车,在用车期间内承担责任,保持车况完好。坚决杜绝司机因饮酒或非工作时间用车。

第二十七条 车辆用油各单位推行公务油卡,油卡由办

公室负责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严格按规定停放入库,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私自使用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第三十一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由驾驶员承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承担,不予报销;

(5)未按照规定妥善使用、保养、停放车辆的。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各单位 酌情研究处理。

3、发生上述违规情况的驾驶员,由各单位依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处以批评教育、警告、记大过、调离、开除5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的派遣、使用、维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三
《行政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XXXX)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明确专人管理,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2、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制《出车申请表》(出车时间、事由、地点等)和《车辆使用登记表》(使用人姓名、出车时间、归还时间等),干部职工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办事处主任申请调派,填写《出车申请表》,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车管专人负责认真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

3、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辆回单位后,应及时将车钥匙交还车管专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并承担相应责任;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5、由财所负责车辆正常使用产生的燃油、维修、保养、审验等费用。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四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⑥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⑦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⑧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定期保养

①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②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③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车辆管理人员方能进行车辆保养。

④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未经平准先办理,否则费用自理。

⑤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⑥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⑦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原则上在普洱市区发生的故障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出差(超出普洱市区)过程中发生的故障首先口头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⑧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一) 车辆停车或超速罚款

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按照相应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出现违规停车、超速罚款时,驾驶员自行承担罚款费用。

(二)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1.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

2.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安全生产管理科并报行政办公室备案,根据。。。。。。。。。。。

六、费用报销流程

驾驶员出差费用及车辆维修、加油等费用支出单据报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认可后,送设备物资科签字认可备案,方能送资产财务科进行报账处理。

附表一:《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

附表二:《车辆派遣登记表》

附表三:《车辆出车登记表》

附表四:《车辆用油统计表》

附表五:《车辆维修申请单》

附表一:

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五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车辆核算、降低车辆使用费用,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切实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办公效率,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领导用车由领导自行调动,在领导出差或休假期间,司机照常上班,车辆由行政部部长或车队队长调派。

(二)在行政部长领导下,车队长负责机关所有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三)因公使用公务车的部门须提前一天向车队递交《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车队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单》,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四)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车辆派遣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单上的相关数据。

(五)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和公务车驾驶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单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不能按时返回,应提前向车队长说明原因。

(六)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单及时上交车队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七)公司每年由车队长统一为各车购置车辆保险。每辆车年检时由车队长陪同驾驶员共同办理,驾驶员应在检车前处理完交通违章,按期检车。

(八)节假日值班车辆由行政部长负责安排。

二、车辆维修 、保养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必须统一到指定的修配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如需维修,经车队长检查、确认、同意后,由车队长开出《车辆维修通知单》去指定修配厂修理。

(三)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由车队长批准确定;维修费用在500-1000元,由车队长报行政部长批准后确定;1000元以上,由行政部长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确定。

(四)驾驶员对维修车辆认真负责,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回车队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五)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六)驾驶人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需请示车队长同意后方可维修。

(七)维修费用须经驾驶员、车队长、行政部长、财务审计部部长签字后,经主管经理审批,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八)未经批准同意车辆擅自在非指定地点维修的,分公司不予报销。

三、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驾驶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停放车辆时应仔细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防止被盗。

(二)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检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三)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四)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一切后果驾驶员自负。

(五)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劳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准超载出车,不准带故障出车。

(六)公司驾驶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若遇特殊情况,确需驾驶公务车辆外出的,须经公司常务经理批准。

四、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

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要树立服务理念,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服务态度,绝对服从车队调度,每次出车时都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守时。

(三)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许开“英雄车”。违者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四)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章行驶,如有违反造成一切罚款由驾驶员自负。

(五)驾驶员不准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坚持“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对驾驶员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出车而造成车辆事故的,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余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支付。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六)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好的形象。上班期间无公务活动,要进行车辆维护保洁或在车队休息待命,不得从事其他无关活动。

(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时间,各项出车准备工作要在当晚或次日早完成,确保按时出车。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的,要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耽误出车时间。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六
《机关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车辆管理,确保合理调度、高效运转、安全行驶、节约开支,更好地为全局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各基地参照执行。 一、车辆管理对象 本制度所指车辆管理对象包括:局机关及各基地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范围 (一)单位所有公务性用车; (二)上级或其它单位经领导同意的借用车。 三、车辆使用原则 (一)工作为主、急需优先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合理使用、统一调配和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严守制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节约开支,严谨公车私用的原则。 四、车辆管理 (一)车辆使用 1.派遣程序 (1)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其中基地车辆由基地主任具体负责,接受局办公室指导。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直接调度车辆。 (2)由办公室指定车队负责人具体负责车辆派遣管理工作,各科室需要公务用车,应填写《工作用车申请单》,提交车队负责人。 (3)取水、财务取款、大件设备运输、检查、接待等日常公务用车,由车队负责人直接派遣车辆;各科室临时用车,出主城6 区以外且时间在1 天以内(即不在外过夜)的,车队负责人需报办公室同意后派遣车辆,出主城6 区以外且时间在1 天以上的和出xx 市范围的,车队负责人需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遣车辆。

(4)局领导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出主城6 区以外且时间在1 天以内(即不在外过夜)的,由车队负责人根据领导指示派遣车辆,报办公室备案;出主城6 区以外且时间在1 天以上的和出xx 市范围的,车队负责人需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后方可派遣车辆。 (5)在主城6 区范围以内,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派遣车辆。办理紧急事务需派遣车辆的,必须经分管局长及分管办公室局长同意后方可派遣。 (6)出主城6 区以外的车辆,车队负责人应根据办公室或局领导签批意见,出具派车单。 (7)车队负责人应掌握实时车辆在位情况,并统一做好车辆派遣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局机关应保证 1 辆车以上备用。

2.出车管理 (1)驾驶员必须服从车管人员的车辆调度安排,接到任务后应及时出车。出车时要带齐证件,并对车辆作相关检查,若发现车辆故障及时向车管人员报告,及时检修,不带病出车。 (2)驾驶人员按派车单规定路线完成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线路的,必须报车辆管理人员同意,车辆派遣单是驾驶员每月计发出差补助的唯一依据。 (3)出车到达目的地后,原则上车辆应就地等候工作人员完成公务后一道返回机关,若遇车管人员安排其它紧急任务,车辆可返回,用车人另行乘车回单位。

(4)出车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及时主动与车管人员联系,以便车管人员掌握车辆及驾驶员在位情况。 (5)出车过程中,未经允许严禁公车私用或转交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及用车人负责,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6)车管人员应不定期抽查核实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若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出车者,应取消当月的所有出车补贴,并在会上通报批评。 3.车辆停放 (1)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下班时应停放车库,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单位、个人家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车辆损坏及丢失等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2)遇节假日,除安排公务用车外,所有车辆钥匙应交由车管人员统一保管,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转交他人使用。 (二)车辆维护 1.保养、维护及年检 (1)车辆保养: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内外卫生清洁由本车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爱护和保养好自己所驾驶、保管的车辆,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一有任务就能立即出车。 (2)车辆维护: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作相关维护和检查,若发现车辆有故障要及时向车管人员报告并及时检修,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车辆证件的办理和保管:由车管人员指定相关驾驶员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及防汛车汛期免路桥费的手续,缴纳路桥费、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等费用;以上证件由本车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 2.维修 (1)驾驶员无法修理需送厂修理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保修单,报车管人员、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送指定厂家修理。 (2)车辆送厂修理过程中,该车驾驶员应每天到现场检查修理质量。接车时应严格检查修理项目,达到合格要求后

才能接车;接车时车管人员应到现场验收并审核有关费用,签字登记后,财务才能予以报销。

(3)出长途车,途中需要修理时,所修项目应是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位,不得借故购买其它备用件,修理费需经乘车人签字,车管人员审核登记,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销。 (三)车辆油耗管理 每个季度由办公室对每辆车油耗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在驾驶员和局领导之间进行通报,对超标准的油耗费用,超过20%的按超过部分的80%承担。 (四)有关费用管理 1.出车补助 (1)实行每月定额公里补助;出差补助依据《派车单》记载的出车情况,按照局差旅费标准报销。 (2)专职驾驶员公里数补助按300元/月包干;驾驶员兼设备维修人员的公里数补助按150 元/月包干。 2.其它费用 (1)洗车费实行包干制;报销过路费、停车费、汽油费时应写明行车路线、出车到达地,并由用车人签字证明,报办公室审核登记,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2)凡修理费(含换件)在500 元以上的必须有2 人以上参加价格商议;大修车辆,车管人员、办公室主任应到修理厂参加价格商议,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才能进行修理,否则其产生的维修费不予报销。 (3)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被交通管理部门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五、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牢固树立“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的宗旨。 2.服从车辆调度安排,保证行车安全,圆满完成出车任务。 3.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负责车辆的保养、维护和各种车辆证、照的保管,保证行车安全。 4.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况,出车返回后,应停放在指定的车库,并适时清洁车辆。 5.遵守机关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6.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维护水文局形象。 7.完成车辆管理人员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车管人员职责 1.负责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交通法规、业务知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政治责任和业务技能。

2.加强车队安全、劳动和保密纪律教育,搞好驾驶员队伍的团结,提高服务质量,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坚持每月一次安全学习,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经常抽查车辆运行和停放情况,所有学习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载。 3.认真做好单车成本核算,每季度公布一次驾驶员出车补贴,汽车维修、燃料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开支情况,协助办公室建立车辆单车管理档案。 4.严格按照本制度加强驾驶员及车辆的日常管理,确保后勤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三)劳动纪律 1.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本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派遣,按时出车,文明服务,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1)为领导服务的驾驶员,在领导没有离开单位前,不能离开岗位;在领导不用车时,应接受其它出车任务。 (2)驾驶员因病因事必须提前向车管人员请假。 (3)汽车故障需修理,驾驶员应提前报告车管人员,不得在派车时才提出,如因此影响工作则按无故不出车处理。驾驶员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车管人员应在安全学习时向全体驾驶员通报。 (4)驾驶员保管的车辆不得交给其他人驾驶,一经发现此情况扣发当月安全奖、优质服务奖和当月的绩效奖金。情况严重的,由此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受到严肃处理并以经济处罚。 2.在休息时间,遇有紧急公务,车管人员必须及时调度车辆,驾驶员必须听从安排及时出车,对电话通知出车不允许不接电话和无故关机,驾驶必须时时保持通讯畅通。 3.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未经派车私自出车者,按对外行车的实际公里计费,在工资或补助中扣除;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车驾驶员全部负责承担。 六、奖惩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1.绩效奖:根据局机关和各基地出台的《驾驶员绩效考核办法》,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驾驶员的绩效奖金。 2.安全奖:40 元/月,每半年兑现一次,半年内车辆不碰、不擦、不挂,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每人给予240 元奖励,由办公室对驾驶员半年的驾驶情况给予审查。 3.优质服务奖:40 元/月,每半年兑现一次,半年内提供优质服务、服从统一安排、出车满勤的驾驶员每人给予240 元奖励,由办公室对驾驶员半年的出车情况给予审查。

4.通讯费: 80 元/月,每月兑现,发生不接听电话或关机的,由办公室对其情况给予处罚。

(二)处罚 1.驾驶员确保车辆安全,不得私自出车、私拉便客、车辆夜不入库、不在指定

地方停放车或转交他人驾驶等现象,发现之一者,扣发当月优质服务奖40 元,并每次罚款50 元,同时收取用车人费用。 2.凡出现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扣发当年安全奖;由交管部门认定是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一律辞退。 3.驾驶员上班不在岗(除特殊情况外)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度、无正当理由不出车的驾驶员,由办公室作出停止驾驶,待岗学习,扣发公里补助或绩效奖金等处理。 4.对电话通知出车而不接电话或无故关机的,按不完成工作任务和无故不出车处理,若发现一次不接电话或关机扣除当月通讯费的50%,第二次不接扣除当月全部通讯费用”。 5.因工作需要可对驾驶员进行调整,若驾驶员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正式工待岗学习改换其它工种,临时工自动辞职。 6.驾驶员若将车辆有关证件遗失,由驾驶员负责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七
《【机关单位】内部车辆管理制度》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更好地为部机关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1、车辆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自觉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车辆驾驶员应注意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

3、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4、车辆驾驶员应服从综合处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5、车辆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凡从事非单位安排的活动,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外出。

6、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旷工。

7、车辆驾驶员应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干净。

8、车辆驾驶员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购进时间、产地、型号、金额、行驶里程、维修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车辆。

二、车辆调度制度

1、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度,除部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指派。

2、除部领导用车外,一律实行派车制度。处室申请用车须提前1天提出,并填报“派车单”。特殊情况需临时用车的,视事情的轻重缓急决定派车。在市内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在市外用车的,须经主要领导签字。

3、驾驶员根据派车单出车,行车日程和路线应严格按照行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用公车办私事,如遇此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车辆返回后,驾驶员需及时将经使用人签字后的派车单报综合处。

4、晚间10点以前,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加班车辆,可统一乘坐管委会通行车。确有需要,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5、处室用车实行定额管理,原则上每周最多可申请使用2次。

三、车辆维修制度

1、车辆发生故障,无论问题大小,必须先填写《公务用车送修单》,报综合处送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送修单需明确车辆送修项目、维修单位估价等信息。

2、车辆维修应到送修单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如遇特殊情况需到其他修理厂维修的(如定点厂不能维修、执行公务途中发生故障等),须经综合处批准。

3、车辆维修应严格按照送修单申报维修的项目进行,实际修理中改变维修项目的,须及时告知综合处,并重新填写送修单。

4、车辆进厂维修时,驾驶员须随车督修,核定材料、工时等,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5、车辆维修结束后,驾驶员须亲自调试合格后方可在记账单上签字认可,并将更换原件回收,由综合处派人核对并签字验收。

6、车内设施的维护、更新及用品的购买,均应填报送修单办

理相关手续。

7、严禁有关人员虚报维修项目或维修费用等弄虚作假行为,若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查实,当事人负责加倍赔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查实两次,予以辞退。

8、综合处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对每辆车的维修费用、行驶里程及百公里维修费用予以公布。

四、车辆加油制度

1、车辆加油须到定点加油站,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在定点加油站以外加油的,须经综合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2、每次加油时,综合处派专人随从,填写《耗油情况记录表》,注明日期、车号、里程、油号、加油量和金额等,并经驾驶员本人签字确认。

3、严禁有关人员替其他车辆加油、兑换现金或领取物品等弄虚作假行为,若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查实,当事人负责加倍赔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查实两次,予以辞退。

4、综合处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对每辆车的加油费用、行驶里程及百公里耗油情况予以公布。

五、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者,月底发安全奖3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全年百公里费用(耗油和维修)最低者奖励1000元。

(二)惩罚制度:1、不服从调度,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2、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10元。3、擅自出车办私事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发现一次扣50元,如

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损失自负,且扣罚全年奖金(管委会)。4、酒后驾车,发现一次扣发50%的全年奖金(管委会),累计发现三次,予以辞退,如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损失自负,且扣罚全年奖金(管委会),同时予以辞退。5、行车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不予报销。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八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机关车辆管理及司机(含劳务派遣)管理,结合集团公司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机关车辆(不含专业部室专用车)及司机(含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调度、安全教育及车辆维修、保养等事宜。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三条 机关车辆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机动灵活、厉行节约”的原则,统一调度使用,重点保证对外接待、各类会议及集团公司领导公务用车,兼顾机关各部门重要业务活动用车。

第四条 集团公司领导车辆及司机相对固定。领导车辆同时作为机关公务用车,闲余时间,可安排机关人员公用。

第五条 机关部室日常重要业务及市内接待和会议用车时,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车队队长;较大型接待及会议需用车辆较多时,应至少提前2天通知车队队长,以便统筹安排车辆使用。

第六条 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一般不得超过300公里。机关各部门确因接待或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长途用车,应至少提前1天填写《集团公司机关长途用车申请单》,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提交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车辆用油

第七条 所有车辆用油实施油卡(由主卡和子卡构成)加油制度,每辆公车固定一张子油卡。原则上不允许司机使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需电话请示车队队长同意后方可加油。车队加油卡主卡日常管理由车队队长负责保管,子卡由车队司机各自保管,子卡用油完毕后进行再次充值,每次子卡充值前,司机要在加油小票上签字交由车队队长留存,主卡充值及增加子卡数量需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外出长途车辆在外地加油,司机要在加油票据和发票上签字,由车队队长审核后,按财务报销程序逐级审批报销。

第九条 实行加油公示制度。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车队队长每月对车辆行驶里程、月耗油数量(油卡加油量+现金加油量)、百公里耗油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在车队内部进行公示。

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 车辆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减少维修费用,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 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要责任到人,司机每日要对所负责的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到车况完好。

第十二条 司机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发动机的声音是否正常,机油量、汽油量、发动机冷却水量等是否充足,照明、喇叭、雨刮器等是否正常,车胎气量是否符合标准等等,发现故障和问题应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因特殊情况要到定点以外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维修前,应由物资设备部相关人员及车队队长与责任司机一同到维修点进行现场鉴定并商定价格。而后,由车队队长填写《集团公司机关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须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维修保养;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机关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期间,司机应跟车维修、现场监督,车队队长要对维修保养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车辆维修保养公示制度,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每次维修保养后,要及时将维修保养内容和实际发生金额在机关车队内部进行公示。同时,要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包括修改部位、更换零件、保修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办公室秘书科指定专人负责车队车辆维修保养等各项费用的管理工作,借款、结算、费用报销等均由此专人负责。费用报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车辆的年审、行驶证、保险等申请和办理工作车队队长负责。

第五章 车辆违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违章扣分及罚款属于我方责任的,由造成违章的司机本人承担,并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设法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交警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请求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一般性交通事故属于我方责任,损失在500元以内的,应对责任司机提出批评;对属于我方责任,损失较大的,还应根据情节对责任司机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条 借调项目使用的机关车辆,项目在返还前要进行维修保养及违章处置,确保车辆完好及无扣分和罚款。

第六章 车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日8:00前完成所负责车辆的卫生工作,保持车身、车窗及车内清洁。

第二十二条 白天出车过程中,要根据车辆受污情况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下雨、尘暴等恶劣天气结束后要及时清理车辆。

第二十四条 司机和本单位乘车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和吃有异味食品,保持车厢无异味。 第二十五条 每日下班后,无特殊情况,司机要把车辆停放在天津铁建大厦负一层车库。

第七章 车辆更新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和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物资设备部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和购置。

第二十七条 经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评估,对确需报废或置换的车辆,经请示分管和主

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将需报废或置换的车辆交物资设备部,由物资设备部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司机管理(含劳务派遣司机)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文明礼让、谨慎行车,不得超速,不得疲劳及酒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车队要注意加强对司机的日常安全教育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统一调度、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出车或耽误出车时间。出车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返回,及时报告,随时待命,不得在外逗留或擅离岗位。司机请假外出,应及时将车辆交回车队。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保持车况良好及车容、车貌整洁卫生。

第三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发现公车私用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直至调离(给予辞退)司机岗位。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领导、机关和来宾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司机使用条件。年龄25-40岁,男性,身体健康,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无违法、违纪及不良驾驶记录;具有C1驾驶执照及以上,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驾驶技术娴熟,退伍军人及有从业资格证书者优先;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及全局观念和吃苦耐劳、团结奉献精神,爱岗敬业,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司机使用流程。结合集团机关用车实际情况,由办公室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我单位要求进行招聘和派遣,我单位组织对劳务派遣司机进行面试,择优录取。面试小组由分管车队的集团公司领导、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车队队长、2名具有技师职称的车队司机等组成。面试合格者,我单位予以使用,实行1个月试用期。

第九章 司机形象

第三十五条 仪表端庄。不留长发,勤剪指甲;着装整洁大方,勤换勤洗;出车前不得食用大蒜或其他有异味的食物,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三十六条 举止规范。坐姿大方、端庄、文雅得体,站姿挺直、舒展、精神焕发;等候乘客时,不得翘腿放在方向盘或是车窗上,不得脱鞋,不得在车内仰躺睡觉;不得摇下车窗吐痰或向外扔垃圾;有乘客时,未经许可不得接打电话,如确需接打电话时,应向乘客致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接打。

第三十七条 文明礼貌。一笑二问三道别,致歉致谢莫忘记。乘客上车时应问好,下车时应道别,发生问题时应道歉,应适时表达谢意。自我调节,控制不良言行与情绪。

第三十八条 交谈得体。乘客在谈论时,不随意插话,更不得打断对方讲话。客人主动与司机说话时,应作回应,但应注意选择话题。做到“五不问”、“五不谈”:不问收入,不问年龄,不问婚姻家庭,不问健康,不问个人经历;不非议交往对象,不议论领导、同行、同事,不谈个人隐私,不谈格调不高的事,不谈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注重操守。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做“小广播”,严守保密制度,客人或领导

乘车时的所言所行严禁对外谈论;不搬弄“口舌”,加强团结、沟通,互帮互助,强化整体意识,注重维护车队和办公室整体形象;不公车私用,领导直接安排的出车,司机原则上应向队长报告

第四十条 加强学习。加强政治和文化学习,提高个人素养,注重学以致用;常学交通安全法规,个人学习与集体教育并重,熟记用好保安全;熟悉交通地理,主动、经常性学习研究地图,提前掌握路况信息。

第十章 服务标准

第四十一条 守时不拖延。听从调度,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出车或耽误出车时间;应提前5-10分钟将车停在易于上车的位置等待乘客;领导外出短暂办事、开会时,要求人不离车,随叫随走;领导或领导陪同客人用餐时,司机就餐应力求快,只能“车等人”,不能“人等车”;出车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返回,及时报告,随时待命,不得在外逗留或擅离岗位。

第四十二条 守纪不违法。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文明礼让,谨慎行车,不超速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时刻保持警惕,绝不麻痹大意,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 细致不马虎。备好车内应备物品,尽可能提供舒适便利的乘车条件;视天气情况,提前打开车内空调调节温度,使领导、客人有舒适的乘车环境;做有心人,注意认真细致观察所负责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和问题及时排除。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可参照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集团公司机关用车流程图

2.集团公司机关长途用车申请单

3.集团公司机关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4.集团公司机关车辆维修保养公示单

5.集团公司机关车辆行驶里程用油公示单

附件1 集团公司机关用车流程图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篇九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途中维修。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临时维修时,应事前电话报经单位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归队后由乘车人证明,机关办公室验收后予以认可并补办相关手续。

2、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应事前填写报修单,由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单位主任审批,经批准后凭报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送修时,必须有中心两名人员在场;维修时,驾驶员应尽量在场监督维修;维修好后,驾驶员对修理项目及质量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维修经费由机关办公室、财务科凭报修单及原始维修结算单到维修点统一办理结帐手续,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销。

3、审批权限。单车一次维修费用可能在200元以下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能在200(含200元)元以上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中心主任批准。所有车辆维修费均有单位主任签字报销。各车辆的维修费用单独登记,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车辆确需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时,由驾驶员向单位主任直接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去购买。

5、机关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维修点、洗车点、大宗油料订购费及有关车辆行驶的手续,由中心主任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具体办理。

6、驾驶员的差旅费、小额外购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经单位主任审核签字后,每半个月报销一次。

四、油料购买与供给

1、单位所有车辆采用“一车一卡”和“三对口”方法对油料进行管理,即每辆车建立一个单独的加油卡,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和结算,不得将加油卡上的汽油(柴油)转送或转卖给他人。

2、机关办公室定期凭《派车单》和《用车登记簿》登记统计,对派车单里程、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对口”考核,每月汇总一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请示单位主任作出处理。

3、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底到供油发卡网点统计各车耗油情况,测算下月购油量或燃油补助费用,及时办理购油或燃油补助拨款有关手续,并合理分拨到各车。

五、司机职责与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在单位主任的领导下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为单位服务的思想,保证安全行车,热情服务,爱惜车辆,遵章守纪,争当文明驾驶员。

2、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单位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禁酒令,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禁酒后上岗或驾驶车辆。

3、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精心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4、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热情周到,准点出车,安全行驶,不借故拖延,不私自出车,不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5、驾驶员的休假原则上按照休假计划实施,在休假、病(事)假期间,其车辆须交由单位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6、认真钻研驾驶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尽量节约油料,降低耗费。

7、出车返回后,应检查车辆状况,做好再次出车的各项准备工作,晚上必须将车辆进库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的管理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方法,由机关办公室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组织实施。

平时考评,主要由机关办公室依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政治思想和作风纪律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专业技术,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有关精神,讲评工作情况,增强大家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节约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年终测评,每年结合年终工作进行,由单位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1、测评项目分为思想道德、驾驶技术、服务态度、遵纪守法和综合素质等五个方面内容。

2、测评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凡综合素质得60%(含)以上不合格票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驾驶员。

3、凡经综合考核(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定为不合格的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不享受驾驶员有关福利与奖励。

5、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驾驶员调整工作或停驾。

6、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当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驾驶员按停职待岗处理。

7、驾驶员全年发现三次(含)以上酒后驾驶现象的即为不合格。

8、凡当年有40%以上的驾驶员经民主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年度述职大会上作出说明;有50%以上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机关大会上作检查,并不享受单位当年年终相关奖励。

(三)驾驶员的聘任

1、单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驾驶员,聘期为一年(试用期3个月)。聘任驾驶员原则上依单位在职人员为主,报请单位主任批准。

2、聘任驾驶员要签订驾驶员责任书与服务承诺书,由机关办公室入档备案。

3、拟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男性,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于党忠于人民,遵纪守法,自愿车辆驾驶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本中心日常用车及应急用车的需要,驾龄在3年以上。

4、聘任的驾驶员应遵守单位和各单位(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定进行奖罚和测评。

六、驾驶员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行车公里奖。每季度结算安全公里奖一次,由机关办公室统计各车辆行驶安全公里数和奖励金额(每公里按0.1元计提),由办公室上报,分管主任审核,单位主任审批后实施。

2、车辆安全奖。凡年度内实现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均可奖励,经费从保险公司返还奖励额中列支(保险公司有返还即奖,无返还时则自动取消该项奖),年终由机关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3、加班补贴。在岗驾驶员平时加班(含双休日)每天补助20元;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按值班安排表发放。确在“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长假中,出车执行市场巡查、督查等任务的按实际天数(不超过法定假日)计发补贴。

(二)处罚

1、不履行职责、不遵守纪律、不服从调度、不服从管理、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变相消极怠工的;不恪守职业纪律,散布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乱填乱报发票或索要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各项奖励,责成如数退还所报发票的金额款和索要物品折算的费用款。

2、年度内,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1个月的奖金福利,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二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3个月的奖金福利和6个月的行车安全公里奖,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责令停驾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不享受任何津贴、奖金和福利。

3、驾驶员公车私用的或未按本规定出车的,予以诫勉提醒。

4、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福利补贴。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责要赔,无责不赔”的办法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将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造成损失的,费用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并按照责任大小,对应赔偿系数,对公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次性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凡一次性赔偿超过2000元,责令停驾待岗半年,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待岗期间待遇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

赔偿额(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元)- 保险公司理赔额(元))×赔

偿系数

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单位机关、各定向配置车辆单位(部门)参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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