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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5    阅读:

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篇一
《银行卡收单业务办理流程》

银行卡收单业务办理流程

一、拓展有需求的客户

(一)中小型企业(连锁酒店、玻璃厂、商贸有限公司、绿化公司);

(二)批发类商户(文具或体育器材批发、建材销售、电器批发);

(三)个体工商户(烟酒经营、水果销售、母婴用品销售);

(四)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申办基本要求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自有或租用);

(二)经营项目及范围合法;

(三)商户信誉良好;

(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对公或个人);

(五)安装固定电话(公用电话除外)。

三、收集特约商户资料(网点)

拓展网点必须提供商户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签署“与原件一致”。

(一)企业法人、企事业单位商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事业单位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

2.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核发);

3.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核发);

4.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

5.机构信用代码证(由人行与基本账户许可证一并核发);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实名核查);

7.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得到授权后自行核查)。

(二)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发);

2.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核发);

3.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对公账户的商户)

4.开户许可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开立对公账户的商户);

5.结算账户账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商户);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实名核查);

7.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得到授权后自行核查)。

(三)商户其他资料

1.委托销售授权书、授权经营委托书;

2.特约经销商、二级经销商授权书;

3.地区总代理、特约总代理授权书;

4.品牌代理协议;

5.其他销售证明资料(如:供货协议、现场照片)。

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篇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附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pdf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 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 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

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 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

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撤销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审批权限,以及相关密钥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承担相应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

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四)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第四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将收单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收单机构组织架构、收单业务运营状况、创新业务、外包业务、风险管理等情况及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

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的,专项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模式、清算安排及结算币种、合作方基本情况、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等。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收单机构布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评级、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约商户培训、检查制度和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发现特约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分类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

(二)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

(三)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

(四)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

(五)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事件的。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暂停收单业务或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网络支付接口,是指收单机构与网络特约商户基于约定的业务规则,用于网络支付数据交换的规范和技术实现。

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设立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业务系统,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协助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篇三
《银行卡收单申请及支付牌照资料》

一、银行卡收单申请要求: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

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银行卡收单分为:网络收单、POS收单、ATM收单

等三种形式。目前参与POS收单的银行和机构有:工行、建行、交行、银联、数字王府井、上海杉德等。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在所服务地市级中心城市配置专

门人员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于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管理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务开展应具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收单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意向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

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2)须在江苏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4)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5)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6)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江苏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应注明非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处理系统情况、管理及经办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2)从事收单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三、未取得收单业务资质的非金融机构不得在江苏省内从事收单业务。

四、收单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收单机构不得跨省开展收单业务,在江苏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的区域范围应与有权部门批准其展业的范围一致。

六、收单机构可以直联或间联模式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

交易系统。鼓励收单机构选择直联模式。

本办法所称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直接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经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

七、收单机构根据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提供收单服务,

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责任。

八、收单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卡交易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即T+2)完成资金清算,并向特约商户提供相应的交易明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收单机构应当定期与特约商户进行账务核对。对于特约商户的长、短款账务调整申请应当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

十、收单机构每年至少应对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的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商品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不良行为的高风险商户,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

十一、收单机构应开展对特约商户交易的非现场监测,发现以下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信用卡交易占商户交易的比例明显偏大;

(2)频繁出现金额为千元整数倍的交易;

(3)长期闲臵的POS机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短期内POS

机交易明显增加;

(4)正常使用的POS机原因不明地出现极小金额的刷卡结算;

(5)收单账户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6)收单账户支取现金数额、频率及用途与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7)收单账户资金收付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业务特点等明显不符;

(8)POS机绑定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其他商户交易异常情况。

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收单机构要按规定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收单机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对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商户,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二、收单机构应落实专人受理持卡人、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十三、收单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下列事项:

(1)开办新的收单业务品种及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机具;

(2)收单业务外包情况;

(3)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及重大风险事件;

(4)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求报送的银行卡交易数据;

(5)其他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要情况。

2010年9月,央行正式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所有非金融机构若想开展支付业务,需向央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全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

施;

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篇四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 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第八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收单及相关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条 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单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应当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可以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不得仅受理本机构或特定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不得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

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恶性竞争行为,特约商户可自主选择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臵特约商户的商户服务类别码。对开展混业经营、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编制多个商户代码,分别设臵商户服务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臵商户服务类别码。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分配,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不得直接参与商户手续费分配。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向其开放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类型:

(一)现场支付业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收银台完成支付,由特约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后发起交易指令,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

(二)自助支付业务:持卡人自己直接通过自助终端等通道自主发起支付指令,完成交易;

(三)订购业务:持卡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特约商户其银行卡相关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发起支付指令从持卡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

(四)代收业务:特约商户与持卡人就支付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特约商户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发起扣款指令从持卡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

(五)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业务。

第十五条 除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为同一法人主体内部交易外,收单机构应将受理的所有银行卡交易信息发送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机构(以下简称跨行清算机构)进行转接和清算,不得发送至发卡机构、无跨行清算资质的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真实场景选用相关业务类型,完整准确上送交易信息,不得套用其他业务类型,不得仿冒、伪造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代码、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所在地、受理终端类型、受理终端代码、业务类型等。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支付指令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开办收单业务,签约主体应为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总对总模式除外。

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单位与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法人单位直接签约银行卡收单协议。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仅开放借记卡受理功能。

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篇五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草稿1205)》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总则...............................................................................2

特约商户管理...............................................................3

业务外包管理...............................................................9

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11

监督管理.....................................................................16

罚则.............................................................................18

附则.............................................................................22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或芯片)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销售点)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读卡装置。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具备收单业务资质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非金融机构未取得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不得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三)保护持卡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四)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单机构应从事全部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将任何一项收单核心业务外包。收单核心业务是指:

(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审批和签约;

(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以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经营机构,并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遵守当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八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拓展、审批、签约、布放受理终端以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的活动。

第九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

息系统的。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要求,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审批流程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实现特约商户审批的独立化和集中化。

审批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相关岗位兼岗。

审批集中化是指县及县以上的特约商户的审批权限要至少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审批权限应至少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省级法人:

(一)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

(二)夜总会、KTV(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

(三)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

(四)持卡人需要预付款的商户;

(五)电购、邮购、网购商户;

(六)公益、房地产、批发类商户。

本办法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十二条收单机构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对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应核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至少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除以上证照外,收单机构还应审核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要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商户信息资料、银行卡结算手续费;

(二)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受理要求;

(三)受理终端的使用管理要求;

(四)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五)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六)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等要求;

(七)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八)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法人要统一规范与特约商户签订的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向特约商户开放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面对面购买商品和服务,向商户收银员出示卡片,由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发起银行卡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业务。

(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持卡人在家庭、便民支付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场所,自行操作自助支付终端并确认发起银行卡交易的业务,包括自助购物、缴纳公用事业费用、支付账单等。

(三)订购业务:持卡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特约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告知银行卡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据此主动发起银行卡交易并完成支付的业务。

(四)代收业务:在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间存在商品买卖、服务供给、费用收缴等关系的情形下,特约商户根据与持卡人间的协议约定,主动发起交易,对持卡人周期性应付款项完成资金收取的业务。

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篇六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 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 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 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

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撤销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

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篇七
《单客户多银行业务问答》

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业务问答

1、 问:什么是单客户多银行业务服务?

答:客户可开立多个同名资金账户,每个资金账户分别对应一个银行账户,客户可使用多个存管银行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 问:开通多家存管银行对客户来说有什么好处?

答:相对于原来单银行存管模式,客户可使用多个不同存管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方便资金划转和交易,防范单边第三方存管风险。

3、 问:最多可开立多少个资金账户?

答:一个客户最多可开立5个同名资金账户,其中一个为主资金账户,其它为辅资金账户。

4、 问:主资金帐号和辅资金帐号有什么区别呢?

答:主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存取、与辅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证券交易及清算交收;辅资金账户仅用于资金存取、与主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5、 问:主资金帐号是否可以变更?

答:可以,变更主资金账户当日,该业务涉及的主、辅资金账户必需均无银证转账、证券交易、有未到期回购、新股申购未结束等待交收事项。

6、 不同资金账户建立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是否可以是同一家银行?

答:不可以,不同资金账户分别对应不同银行的三方存管账户。

7、 问:炒股赚的钱是否可以划到多个银行账户?

答:可以。开通了多银行存管服务后,T日可以把资金从主资金账户划转到副资金账户,T+1日再把副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到对应的银行账户。

8、 问: 开通多银行存管系统要收费吗?

答:暂时免费。

9、 问:使用多银行存管系统会不会存在资金安全问题?

答: 客户多银行存第三方管是在目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基础上开发的。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账户均以客户的名义开立,仍为一一对应关系,客户的资金仅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下的银证转账,从个人银行账户划拨至对应的资金账户中,投资收益也仅能通过对应的资金账户划拨至银行账户中。客户的资金仅能在客户名下的账户中流动,资金封闭运行保证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10、 问:可以让代理人去办理该业务吗?

答:从资金安全角度考虑,本业务须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机构客户授权委托人在营业部临柜办理。

11、 问:开通单客户多银行业务需要带哪些证件?

答:个人客户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证券账户卡、银行账户卡或存折。

机构客户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范围内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2、 问:新增加存管银行后,还需要到银行办理签约手续吗?

答:需要办理。客户在营业部完成多存管资金开户和存管银行预指定手续后, 还需要到对应银行网点办理签约确认手续。

13、 问:截至目前,你们公司开通的存管银行有哪些?

答:截至目前,我公司开通的存管银行共有10家,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

14、

15、

16、

17、 问:办理多银行存管后,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划转? 答:我公司开通的单客户多银行资金划方式:营业部热自助、网上交易和柜台3种渠道。目前,电话委托、手机证券暂时不具备该功能。但要注意的是:不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资金划转。 问:办理多银行存管后,网上交易应该怎样登录? 答:登录方式不变,用上海、深圳证券账户或者主资金账户都可以登录,不能通过辅助资金账户登录。 问:主辅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有无费用? 答:主辅账户之间资金划转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当天开立辅账户,当天是否可以进行主辅助账户转账?

答:可以。

问:可以不进行证券交易只进行主辅资金账户间的转帐吗?

答:不行。如果客户连续5次进行主、辅资金账户间资金划转且在同一期间无任何证券交易行为,我司将会对客户进行警示或者限制主、辅资金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功能。 18、

如何办理银行卡的单子篇八
《新版账详单客服文档(银行考试专用)》

新版账详单客服文档

一、账单

1、什么是个人号码账单?

个人客户在一个计费周期内使用中国移动通信业务而产生的费用信息、账户信息、积分信息和代收费业务信息等的分类汇总展示。

2、账单有哪几类?

按承载方式不同,定制账单分为纸质邮寄账单、电子账单、彩信账单、短信账单4类。

3、账单的寄送时限是怎么的?

(1)电子邮件账单投递时限:应在每个账期结束后12天内完成电子账单的投递,最迟不能超过15天。

(2)纸质寄送账单投递时限:在每个账期结束后完成纸质账单的寄送,最迟次月底。

备注:全品牌账期均以自然月为计算周期。

4、代收费业务是什么?

代收费业务是由移动公司代合作公司收取的费用。包括使用话费账户支付的捐款、购买物品的费用,不包括因使用合作业务而产生的语音通信费、上网费、短彩信费。

5、我现在还能否订制纸质账单?(部分地市如广州已取消该服务,连VIP客户也无法定制)

您好,移动公司为响应国家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为口号,目前各服务渠道和界面不再受理客户的新增邮寄账单服务申请,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6、定制彩信账单开通是否需要收费?如何订制?

不需要收费;客户可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短信、WAP方式定制/取消彩信帐单服务。 ◆短信方式:

办理:发送BLCXZD到10086

取消:发送QXCXZD到10086

◆WAP方式: wap.gd.10086.cn

具体路径:

7、邮寄账单、电子邮件账单、彩信账单、短信账单对于同一个月最多能补打几多次?如何获取? 邮寄账单:仅补寄一次。

电子邮件账单:仅提供一次,暂无提供补送服务。

彩信账单、短信账单:可多次获取。指令为:短信账单使用本机发送“ZD”至10086办理。彩信账单使用本机发送“CXZD”至10086办理。

8、我是邮寄账单的客户,修改地址后新地址几时生效?(即更改地址后系统打印的地址会显示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地址?)

即时生效。下个自然月会按照修改后的地址寄送。

9、账单最多能查询几多个月?(原文描述“客户最多可查询5+1个月(当前月和之前5个月)的账单,但实际只能查询最近5个月的账单,当前月无法查询)。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移动公司提供查询近5个月(不含当月)的账单。

10、如何开通电子账单、短信账单?

电子帐单开通方式: 服营厅前台 根据客户设置的服务方式,选择相应认证方式办理

10086 本机拨打10086热线,凭服务密码办理

登陆

办理

对于已经定制了纸制版账单的客户,在定制电E-mail账单时,网

站分两种情况提示客户:

①定制E-mail账单的同时提示客户可以马上取消纸质版账单;

②定制E-mail账单后如客户不选择马上取消E-mail账单,则提示

客户纸质版账单和E-mail账单并行发送3个月,3个月后系统将自

动取消纸制版账单的寄送。 网站

短信帐单开通方式:

短信

网站

wap

11、请问发票、账单、清单到底有什么不同?

答:1)发票是提供给客户作为报销的凭证,因此发票内容比较简洁。

2)账单是由费用项目、积分项目和账户信息三部分组成的,其中费用项目列出了客户当月话费明细,是对发票的详细说明。积分项目反映了客户每月积分的变动情况,而账户信息主要反映了客户每月缴纳话费的情况。

3)清单详细记录了客户的每一次通话的情况。

12、账单可以实时反映出余额吗?

答:不能,账单只能反映计费周期内产生的费用。

13、为什么账单的实缴金额和发票金额对不上?

答:如果客户用了话费卡(如,缴费卡、空中充值等)进行交费或客户参加了移动公司的优惠活动获赠的话费,根据国家税务规定,使用话费卡和优惠赠送的话费消费均不打印发票,所以发票中的金额与账单金额不一致。

14、我的全球通账户中还有很多钱,为什么说我欠费,要我另外缴费?

答:您办理了"预存话费送话费"等优惠,因为您预存的话费和获赠的话费并不是一次性使用,而是要分月返还的,所以您本月用以抵扣当月话费的金额不足,另外,一些赠送话费不能抵销一些梦网费用,所以还需要再缴费。 本机发送“BLDXZD”或“QXDXZD”到10086定制或取消 登陆本机登陆

15、为什么我用手机上WEB查询不到6月话费账单?其他月份就可以查询,就是6月不能查?月租算不算是扣费?6月没有产生扣费就不能查询清单吗?备注:话务代表查询客户该号码6月没有产生话费。

答:如客户在6月份没有产生过任何扣费(包括没有扣月租),就不会出账,因此是查询不到6月的话费账单的。如6月没有产生扣费,也没有定制数据业务等,即没有产生记录的话,也是查询不到清单的。

16、如何用手机发短信查询全球通的历史账单?

答:用户如需要查询账单的明细项目本机发送,可以发送 ZD 发送至 10086 ,默认查询上月账单。发送“ ZD+yyyymm ”至 10086(yyyymm 即年份加月份,如 ZD200804 ),可查询某月账单。

17、新版账单相对原账单有哪些变化?

新版账单将对原账单进行优化,具体可参照《中国移动新旧版账单宣传单张》。

18、“查询账单”中“通过10086查询后,根据客户选择推送彩信账单或短信账单或电子邮件账单”,此要求是人工服务还是IVR?功能是否已实现?如何操作?

要求是IVR;客户在IVR上,查询帐单,可以直接选择短信下发,不需要转人工。

在人工服务,系统是无法下发短信帐单

19、数据业务所参与的优惠活动比较多,对于增送(未到账)费用是否可以通过账单体现,若显示,是显示全部,还是部分?

是显示全部。

20、拨打如声讯台产生的信息中声讯费等,计入哪个费项?

代收费用

二、详单

1、什么是详单?

详单是指客户各类通信消费行为或扣费的详细记录的列表,通过这个列表您则可了解到您在该自然月内话费详细使用情况。

2、详单大类分为哪几种?

详单共分为7类,分别是:1套餐及固定费详单;2通话详单;3上网详单;4短/彩信详单;5自有增值业务扣费记录;6代收费业务扣费记录;7其他费用扣费记录。

3、我办理了我爱我家业务,通过详单如何看到有话费减免?

根据“详单级优惠产生的负话单或退费,原来正的话单归属到哪一个大类,则负话单或退费也归属到哪个大类”规则,客户若办理了我爱我家、两城一家、非常假期等通信费优惠的活动,则会在客户的详单的“通话详单”中看到相应的负话单体现优惠减免。

4、文件提到短信通信方式:发送、接收(无费用的不展示,有费用的才展示)。请确认如客户开通短信套餐,使用套餐内的赠送条数短信,在清单上是否展现?

体现,但收费处显示为0,此处不显示的是指本来不计费,而不是指因为优惠或批价等计算的免费信息资源。

5、预约销号、正式销号和销户重开后能否正常详单查询及打印?

可以,只要客户的状态恢复为正使用,则可正常享受详单的查询和打印。

6、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当前时间几天内的实时详单?

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当前时间前36天内的实时清单(数据截止至前一天的24:00)和最近5个月(不含当月)的月结(普通)清单。

7、实时详单可以随时查询和打印,月结详单(包括当月月结详单和历史月结详单)在各渠道的查询和打印时间在什么时候?

答:实时详单可以随时查询和打印(在打印次数范畴内);本月月结详单仅允许在次月10日之后查询和打印(在打印次数范畴内)。

8、动感地带、神州行号码的“套餐及固定费详单”中的“使用周期”会怎样显示?

答:动感地带和神州行品牌的套餐“使用周期”跟动态月结日相关,例如:月结日是2011年2月25日,则使用周期是2011年2月25日-2011年3月24日,归属2011年2月计费周期。而有些业务功能固定费(如:短号集群网、欢乐在线)是按自然月结算,则使用周期是自然月。

9、在详单上,是否会体现客户的违约金、补卡费、国际漫游租机费等费用?

答:不会。客户的违约金仅在客户账单的“历史欠费”中体现;客户缴纳的补卡费、国际漫游租机费等费用不在详单中体现。

10、客户每月的套餐费等固定费用在详单上体现为一条记录还是拆分到日体现?月结详单和实时详单都有体现么?

答:客户在“套餐及固定费用”在详单上是合并为一条记录显示的,不会拆分为日显示;且客 户的“套餐及固定费用”仅在月结详单中体现,实时详单中不予体现。

11、详单上“短/彩信”的“时间”指的是客户通过终端发送短彩信的时间么?

答:不是。在短彩信详单中的“时间”是指短/彩信平台接收到客户终端发送过来并转发该条信息出去的时间。由于客户终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信息储存满或者是关机等情况),并不一定会在系统发送的时间接收到信息,因此系统发送的时间和客户实际接收信息的时间有时会存在差异。

12、若客户为别的号码代付费用,那么所代付的费用是否在详单中有所体现?如何体现?

答:客户为别的号码代付的费用,在详单的第七类“其他费用扣费记录”中以正数体现,作为费用

支出项。在详单中,会体现被代付号码和具体代付的金额。

13、若客户被别的号码代付了费用,那么是否也会在详单中以负数的形式体现?

答:不是。客户被代付的费用不会在详单中体现,这部分费用只会在客户账单的“代付”费用项目中体现。

14、客户的优惠减免费用在详单中是否会体现?

答:不会。客户的优惠减免费用在详单中不体现,只会在账单的“本期减免退费”中体现。

15、“通话详单”—“通信方式”中“IVR主叫”是指什么?

IVR: 无线语音业务增值服务。

16、“通话详单”—“3点话单处理原则”—“(1)一次通话按时长分割的话单合并后展示超长话单分割定义:由于一次通话达到一定时长,系统将该一次通话分割为多条话单进行分别计费和展示”, 一定时长指多长?分别计费和整体一起计费,是否会存在误差?对客户的计费是否有影响?

超长话单切割时间视交换机的数据传输而定,没有固定统一的值。超长话单的处理原则只是将客户的超长话单分割计费,客户的详单展示仍然为一条记录,且此条记录的总通话时长与分割话单的通话时长合计数一致,费用也等于分割话单的费用合计,因此不存在误差,也不会对客户的计费产生影响。

17、“通话详单”—“3点话单处理原则”—“跨账期话单按结账日1:00分割展示(适用于账期结束时间为1:00)”—“3月31日开始通话,到4月1日1点后结束通话,归入4月”,套餐客户跨账期通话,是否也按此分割及展示?如是可能会引发客户投诉,因为客户前一个月套餐资源已经用完,而新一个月是有套餐免费资源的。

是的,套餐客户也遵循此跨账期分割原则。由于这个切割时顺延的,客户同样的原因可能本月会占用到下个月的套餐免费资源,鉴于此,出现此类投诉客户,解释为主,解释无效的情况下建议按升级投诉走话费争议处理。

18 “短/彩信详单”—“字段说明”—“(1)时间”—“如是长短信,拆分显示,起始时间显示为一致”,按什么原则拆分?

按照短信的字数70个汉字(140个字符)为划分标准,超出此字符的视为长短信,拆分显示。

19、“短/彩信详单”—“字段说明”—“(1)时间”—“短信中心的发送短信的时间,而不是客户使用终端发送短信的时间”,一般会有多大的时差?

这个时间差不仅仅受短信中心的处理容量情况,还受短信发送端和接收端的影响。一般来说,短信中心会为客户保留48小时的短信,若超过了此时间,收短信方仍未开机或容量仍未清空,则短信中心不再为客户保留未接收短信信息。

21、“短/彩信详单”,如接收各类短信/彩信不产生批价(即无费用产生)的,是否会显示相关记录? 不会。

22、预付费有区分基本账户与赠送账户,在清单扣费栏目中,是否会显示该扣费是扣基本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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