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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 模板 范文

编辑:chen15372000260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8-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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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布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72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我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保障群众用药的质量与供应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的原则,坚持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质量安全、供应安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院),鼓励其他形式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网上集中采购。
三、采购目录
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常用低价药品(以下简称低价药品)清单内品种和剂型下的全部品规,符合日均零售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目录药品。
四、采购周期
低价药品暂时不设定采购周期。如有相关政策或清单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五、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低价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和各地区按要求履行职责。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办),负责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与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药品配送企业报名、遴选、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盟市和旗县药械集中采购监管机构负责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合同执行情况,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监督管理机构:
1.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区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全区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业务工作经费、短缺药品储备资金的保障;
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监督检查低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药品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对低价药品中的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监督检查低价药品质量,核实并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质量的不良记录等信息;
5.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挂网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调查处理低价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其他部门按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采购工作机构:自治区药采中心是全区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依据组织监管机构的决策,负责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编制发布采购文件,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保障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运行。汇总低价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统计分析数据,开展网上药品评价,实行网上采购动态监管。
六、采购方式
公立医院低价药品实行直接挂网方式采购,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与药品直接挂网,挂网生产企业通过自治区药械平台自主报价,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与挂网企业议定价格,优先采购《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的企业药品。
七、公告方式
低价药品采购的有关文件、公告和信息均通过自治区药械平台向社会发布。经自治区药采办授权,由自治区药采中心在自治区药械平台公示挂网结果。挂网内容包括低价药品企业自主报价、药品资质信息、药品生产企业信息、配送企业信息等。企业自主报价可定期调整。
八、低价药品的采购
(一)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挂网结果公布以后,公立医院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遴选低价药品用药目录,合理议定采购价格,与挂网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经营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供货合同,并报盟市药采办审核备案。可按照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确定的周期签订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通过议定成交的药品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是本机构低价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最高限价。鼓励各类医疗机构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
(三)公立医院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平台采购低价药品,并及时填报低价药品实际购进价格,通过自治区药械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低价药品采购工作启动以后,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在自治区药械平台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系统中自动终止,挂网企业按新的议定价格供应低价药品。
(五)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的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即新进入的低价药品将适时开展补充报名工作,退出清单的药品随时调出自治区低价药品采购系统。
(六)低价药品采购工作启动后,如需采购未挂网或虽有挂网但无企业配送的临床必需没有替代的低价药品,可由公立医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盟市药采办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药采办同意后自行采购,并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填报自行采购的低价药品相关信息。 经过补充报名后,能够满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低价药品,不再自行采购。
    (七)经过以上方式多次采购仍无企业报名临床必需且没有替代的低价药品,自治区将作为短缺药品进行储备或上报国家申请定点生产。
九、低价药品的配送
公立医院低价药品的配送工作由盟市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区域配送或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
(一)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
1.为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公立医院与基层药品配送的城乡联动,县级公立医院低价药品的配送企业实行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模式,即承担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必须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送。原则上实行区域配送,各盟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遴选配送企业,以旗县作为最小配送单元可选择2-5家配送企业,以盟市为单位的配送企业数量则按照市场规模和配送效率等综合因素确定。同时要适当遴选一定数量的候选配送企业。
2.配送企业经营范围需包括全部医保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蒙药等除外),并能承担县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嘎查村卫生室由一体化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代采)全部药品的配送。原则上每个盟市不得由1家配送企业垄断。
3.除国家和自治区对药品配送另有要求外,配送企业不得拒绝生产企业的委托,一家配送企业可承担多个旗县配送任务。
(二)其他公立医院药品的配送
除县级以外的其他公立医院药品的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由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优先选择在各旗县承担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每一挂网药品品规,每个盟市可选择1~8家配送企业。一家医疗机构对同厂家同品规药品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配送。如配送企业不能按要求配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可向盟市药采办提出申请,重新选择。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不论盟市公开遴选,还是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委托,都应当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度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低价药品须到所在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所有在自治区药械平台挂网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须保证药品能够同时供应自治区境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网后如有企业拒绝为基层供货或配送率达不到要求被取消供货资格的药品,同时取消其在公立医院该药品的挂网资格。
十、低价药品结算
公立医院按照购销合同及时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结算货款。货款结算回款时间不超过60天。在规定时限不能按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药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公立医院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与评优和薪酬相结合,实行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治区药采办、各盟市、旗县药械集中采购监管机构承担全区低价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时监控购销行为,对于不按照《药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履行职责的,按照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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