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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浦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送达工作的调研报告

编辑:lin13459411179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03    阅读:

福建漳浦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送达工作的调研报告

  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事关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事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的实现,事关诉讼成本与司法公正。但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内外部等方面的原因,民商事案件的送达工作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为此,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案件送达工作的建议。

  一、漳浦法院上半年受理民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今年上半年,漳浦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581件,办结1816件,同比分别上升61.31%和13.5%,结案率50.71%。其中,公告送达141件,占受理数的3.94%。案件的送达工作挤占了案件很多审限空间和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重大审判实务问题。

  二、当前民商事案件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被告方不予配合。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增强而道德素质却下滑,有的当了一回被告后懂得如何规避法律,不签收诉讼文书,有的被告对法院的电话通知能骗就骗,能拖就拖,很多当事人家门口装有监控,送达时故意不开门等,这无疑会影响法院送达工作。

  2.案多人少矛盾的影响。随着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和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量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出现激增态势。以漳浦法院为例,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73件,比去年同期受理620件增加1053件,增幅为169.84%。由于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案件送达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

  3.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方面,大部分借款人外出避债,居无定所,诉讼材料及文书难于及时送达。另一方面,正常的上班时间,当事人或者其家属也上班,存在时间差经常找不到人,送达效率不高。

  4.立案环节的影响。立案时对当事人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没有核对清楚,有的当事人电话号码已经停机,户籍地与常住地经常不一致,诉讼请求也不够完整,造成法官须重新核对住址和补正诉讼请求后才能送达,产生重复劳动,浪费时间,导致审判资源内耗。

  5.邮政送达不规范且效率偏低。邮政送达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应付,大约80%的信件简单的注明“原址查无此人、人已他往、拒签”等原因将信件退回。有的以“无法电联”的理由退回,而且退回时没有盖邮戳或者注明原因,有的甚至无法送达不予及时退回,经多次催问后才退回,极大挤占了有限的审限空间。

  6.送达工作机制缺乏创新。目前,大多审判业务庭仍采用传统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即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送达或者上门送达,或者邮件送达无法送达后再进行公告送达,导致送达时间延长、送达效率不高。新的电子送达方式由于送达范围及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不敢大胆尝试。

  7.夫妻同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送达不规范。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向他人借钱未还,债权人起诉时往往会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在这类案件中,有些承办人采取一并送达的方法进行送达,即将送给夫妻二人的材料放在一份快递中一同送达,并在收件人姓名栏上同时填写夫妻二人的姓名。这种送达方式不规范,易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完善民商事案件送达工作的建议

  民商事案件的送达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关系到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应切实引起重视并加以不断完善。课题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创新工作机制,提升送达效率。成立专门的司法辅助办公室,聘请专门人员专职负责送达及整理卷宗等事务,或者探索建立社会化的送达机制,由陪审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代为送达。以固定的补助形式,请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警或者职工等进行送达,并按案件数给予相应的报酬。在一些案件中引入第三方送达机制,破解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局面。

  2.规范送达程序,提高送达质量。进一步关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程序要求,规范邮政送达工作,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送达工作,提高民商事案件的送达质量。

  3.创新送达方式,实行科技提速。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加大办公现代化、信息化的运用,完善自动化办公、办案设施,向信息化要速度,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生产力。进一步完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QQ、微博微信送达,明确上述各种送达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减少人工运行的环节和时间,提高审判的科技含量,以科技手段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4.规范特殊送达,避免程序瑕疵。要进一步规范夫或者妻为另一方当事人案件的送达工作。虽然将夫妻合在一起进行“一并送达”,这种一般性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最终裁判结果,从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司法权威及原被告利益整体平衡的角度考虑,对这种程序性瑕疵一般不会启动再审程序。但夫或者妻为另一方当事人案件中的规范性送达问题,还是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对这种特殊送达应尽可能采取分别送达的方式加以规范,尽可能克服和避免送达程序出现瑕疵,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和上访,提升案件的服判息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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